記者|張曉云
繼3490萬的信托史上最大罰單后,四川信托又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
四川銀保監局官網信息顯示,包括四川信托實控人劉滄龍、董事長牟躍、總裁劉景峰、原總裁陳軍、監事會主席孔維文在內的17人于近日受到處罰。
具體來看,實控人劉滄龍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 罰單顯示,劉滄龍對四川信托治理不健全,違規開展固有貸款及信托業務,資金流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融資,三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董事長牟躍被監管取消董事任職資格5年、警告和罰款人民幣120萬元。 其對四川信托違規推介TOT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穿透后單個信托計劃單筆委托金額低于300萬元的自然人人數超過50人等,12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總裁劉景峰被監管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0年、警告和罰款人民幣156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發放信托貸款用于購買金融機構股權、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等,11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監事會主席孔維文受到的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36萬元。 其對四川信托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融資等3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原總裁陳軍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8年。其對四川信托的2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違規開展信托業務,資金流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據悉,陳軍曾任中海信托信托業務總部總經理、營銷總監和副總裁等職,是中海信托派駐四川信托的代表,在公司前期的組建和開展業務中扮演重要角色。
四川信托一直是中海信托的重要收入來源,財報數據顯示,2011年、2012年、2013年,四川信托的凈利潤分別為3.69億、8.33億元和10.52億元。
2014年,陳軍突發腐敗案件,被曝接受監管部門的調查。2015年7月日,原四川銀監局對陳軍做出處罰決定,取消陳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4年,案由為陳軍之妻違規作為劣后受益人購買四川信托結構化信托產品。
同樣受到處罰的前高管還有原副董事長向前友,四川銀保監局對向前友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8年”的行政處罰。 其對四川信托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融資等4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副總裁兼首席風控官陳洪亮受到的監管處罰是取消高管任職資格5年、警告和罰款人民幣90萬元。 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固有貸款業務,貸款資金被挪用于償還本公司其他固有貸款等10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總裁助理馬振邦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和罰款人民幣71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違規開展通道類融資業務等5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副總裁嚴整被監管處以警告和罰款人民幣56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固有貸款業務,貸款資金被挪用于償還本公司其他固有貸款等6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財務總監胡應福被監管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33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等4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總裁助理李長君被警告,罰款人民幣57萬元。其對四川信托將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違規開展通道類融資業務等4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副總裁劉學川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42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具有非標資金池特征的TOT業務、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等4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副總裁周可彤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32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等3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梁欣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30萬元。其對四川信托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等3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成都業務部門總經理劉愛明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20萬元。其對四川信托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等2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總法律顧問杜菲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22萬元。其對四川信托治理不健全,違規開展固有貸款及信托業務,資金流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等2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財富管理事業部總經理鄧婕受到的監管處罰是警告、罰款人民幣20萬元。其對四川信托穿透后單個信托計劃單筆委托金額,低于300萬元的自然人人數超過50人等2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2021年3月,被管控后的四川信托收到信托史上最大罰單。四川銀保監局在官網掛出了一張罰單,披露了四川信托存在的13項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情形,合計對四川信托罰款349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罰單顯示,這13項案由具體為: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違規開展固有貸款及信托業務,資金流向股東及其關聯方。
二、違規開展固有貸款業務,貸款資金被挪用于償還本公司其他固有貸款。
三、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四、違規開展非標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
五、違規發放信托貸款用于購買金融機構股權。
六、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融資。
七、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
八、違規開展通道類融資業務。
九、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
十、將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十一、穿透后單個信托計劃單筆委托金額低于300萬元的自然人人數超過50人。
十二、違規推介TOT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十三、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