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面包財經
?星源材質近期發布2021年年報,年度營收與利潤均大幅增長。
但是,在業績公布后的幾個交易日,股價不漲反跌。
市場的關注點似乎更多聚焦于公司正在籌劃的60億元定向增發以及公司及其實控人的一系列合規性問題。
2021年11月,星源材質擬募資不超過60億元的定增方案獲深交所受理。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第二輪問詢函并已完成問詢回復。
深交所在問詢函中提及的關注重點為:“前次可轉債募資10億元的募投項目并入本次發行的募投項目”,“本次募投項目尚未通過環評”等關鍵問題。
此外,2020年以來,公司控股股東和實控人陳秀峰和陳良頻繁減持股票,合計套現超12億元,兩人還曾因違規收到監管函。
此前,天齊鋰業的定向增發曾經因為實控人在敏感時期大額減持而擱淺。星源材質的定向增發能經受住監管部門的問詢并順利成行嗎?
60億定增預案疑點頗多,交易所連發兩道問詢函
隨著新能源汽車等鋰電池終端應用迅猛發展,以鋰電池隔膜為代表的上游材料的市場需求有所增長,星源材質2021年實現營收和歸母凈利潤同比分別增長92.48%和133.49%。
雖業績大漲,星源材質的定增事項收到二輪問詢函并于2022年1月末公告將延期回復。2021年11月,星源材質擬募資不超過60億元的定增方案獲深交所受理,公司擬將其中50億元用于高性能鋰離子電池濕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項目。

圖1:星源材質2021年定增方案受監管問詢
通過解讀兩份問詢函,交易所審核中心關注的重點為:“前次可轉債募資10億元的募投項目并入本次發行的募投項目”,“本次募投項目尚未通過環評”等。
前期募資尚未用完,再度定增是否存在“過度融資”?
星源材質2021年發行可轉債10億元募投的前次項目將并入本次定增的募投項目中,而前次募投項目將不再實施。其中,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公司已將募集資金2874.54萬元投入前次項目中的“超級涂覆工廠”。監管的問詢重點為前次募投項目變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關已投入資金是否閑置。

圖2:星源材質前次及本次募投項目
對此,星源材質給出的回復是“前次募投項目并入本次募投項目后,前次募集資金仍用于承諾的濕法隔膜和涂覆隔膜的建設投資和設備采購,產品類型、產能規模、實施方式均未發生變化?!?/p>
圖3:星源材質對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報告(修訂稿)(節選)
此外,星源材質稱前募資金中的2874.54萬元用于購置4條涂覆生產線的涂布、分切、建設等設備,該部分將不并入本次定增募投項目中,而購買的設備已投入產線中,不存在資產閑置情況。
雖目前看來,星源材質對“前次募投項目并入本次定增募投項目”的事項做出了回復。但從本質上看,公司計劃“分兩次”將合計約57億元募資投入一個大型擴產項目中。關鍵是,前次可轉債募資10億元于2021年1月到位,至當年年末,公司僅將不足3000萬元投入募投項目中。而公司首次報出定增預案的時間為2021年9月28日,不禁引人質疑:公司是否一早就計劃將前后項目合并建設?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在其二輪問詢函中著重提問了“環評審批尚未完成對募投項目推進的影響”。

圖4:星源材質定增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節選)
根據星源材質最新公告,其定增募投項目于2022年2月18日剛剛通過環評,公司此前為一個“尚未通過環評”的項目早早拋出募資方案,還是在2021年年初已收到10億元可轉債募資的前提下,公司是否存在“過度融資”的問題或待進一步解釋。
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賬面上持有貨幣資金9.69億元,交易性金融資產2.66億元,短期借款13.97億元,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2.35億元,公司或存在通過融資補血償債的內因。
在2021年前次可轉債募資和本次定增方案中,分別有3億元和10億元用于補流。
實控人及控股股東頻繁減持,曾因違規收監管函
另一方面,2020年至目前,星源材質控股股東、實控人陳秀峰和陳良合計減持超3000萬股公司股票,共套現超12億元。

圖5:2020年至今星源材質實控人及高管減持股份
2020年年末,兩人曾因減持過程中存在違規情形收到監管函。

圖6:2020年12月星源材質實控人收到監管函
此外,截至2022月1月20日,星源材質作為被告或原告合計涉及8起未決訴訟。根據2021年年報,公司依據一審判決結果,針對與廣東嘉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計提預計負債48.15萬元。

圖7:目前星源材質未決訴訟
天齊鋰業前車之鑒,監管利劍能否遏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
一邊計劃定增,一邊又遭實控人或控股股東減持股份這種情況并不罕見。
同屬于鋰電池產業鏈的天齊鋰業即是一個典型案例。2021年,天齊鋰業的控股股東在定增方案提出之前6個月內減持股份又擬認購定增股份,實質上將構成短線交易,隨即該公司收到監管關注函。最終,天齊鋰業的定向增發在最后關頭宣告擱淺。

圖8:天齊鋰業定增A股計劃終止
星源材質本次的定向增發尚處在早期階段,還沒有公布實控人是否有認購意向。
但是,參考天齊鋰業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監管部門對于“實控人或大股東減持與定向增發”并行的再融資行為已經給予高度關注。
那些實控人大額減持,甚至違規減持,同時又接連大額增發股份的公司,是否屬于過度融資?
從加強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監管以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是否應該叫停那些明顯的違規與過度融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