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1995年11月10日,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中食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簽署有效期為50年的《協議書》。近日,公司已經取得該《協議書》原件。公司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判決書。在該判決中,因“紅牛公司未能提供協議書(即50年《協議書》)原件”而認定該協議“真實性存疑”,駁回了公司上訴。現公司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協議書原件,作為此案再審審理的重要依據。
聲明稱,50年《協議書》其中第一條約定“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2019年以來,泰國天絲違反約定,承包給第三方公司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因此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公司已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紅牛表示,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多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聲稱“沒有簽署過該協議書”、“案涉協議不具有真實性”等,已經涉嫌虛假陳述及作偽證。公司將依法對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涉嫌違法行為向有關司法機關進行舉報和投訴,追究其法律責任。針對泰國天絲及其代理人惡意曲解部分案例判決,威脅恫嚇中國紅牛各級供應商、經銷商等行為,公司將依法追究泰國天絲及其生產商、經銷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權主體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去年1月,泰國天絲發布聲明稱,最高院終審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終審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泰國天絲。對此,紅牛曾發布聲明稱,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系。關于“《50年協議》”,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已在另案訴訟,泰國天絲最終必會對其違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