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王鑫
2月18日晚,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旨在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監高、從業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共七章五十八條。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五方面,一是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
轉變為事后備案制后,監管如何安排?《管理辦法》顯示,證監會將強化經營機構、提名人考察責任,要求其對受聘人審慎考查,并承擔考察責任;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受聘人條件進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更換有關人員;健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監管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從業信息、誠信記錄公示制度,完善經營機構人員管理信息報送,強化聲譽約束。
二是優化人員任職條件,《管理辦法》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的人員豁免測試;為引進金融科技等領域專業人才,將工作經歷放寬至信息技術等與擬任職務相關的經歷,統一規定3年的相關工作經歷期限,不再根據工作背景設置更高年限要求;取消經營機構董監高的學歷要求和推薦人制度。
三是持續深化證券基金行業對外開放,支持引入境外專業人才。《管理辦法》取消了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為境外專業人員資質互認預留空間。
四是原則監管和規則監管相結合,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管理辦法》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公平競爭、維護客戶利益、廉潔自律等基本原則,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同時,細化了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管理辦法》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了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資行為管理、利益沖突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增強內生約束機制;持續提升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平,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