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牛其昌
編輯 | 翟瑞民
因女兒出生三天后在醫院治療無效死亡,山東萊蕪男子陳建利持刀砍擊主治醫生頭部致其當場死亡。陳建利被執行死刑后,其家屬認為醫院在女兒治療中存在過錯,遂提起訴訟索賠105萬元。
在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之后,2022年1月4日,陳建利的妻子孟洋收到二審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院方的診療行為并無過錯,患兒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孟洋表示不能接受,她對界面新聞表示,現在家屬正委托律師準備材料,下一步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再審。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1月19日,陳建利之女在萊蕪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醫院(下稱“萊鋼醫院”,現改名為濟南市第八人民醫院)出生,后因發燒轉入該院兒科治療,同日16時,陳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書上簽字,醫院搶救后患兒病情未見好轉,經兒科醫生李寶華與陳建利溝通,陳建利于2016年1月21日18時30分許在放棄治療等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
2016年10月3日,陳建利趕往萊鋼醫院,質問李寶華女兒死因及賠償問題。因不滿李寶華答復,陳建利趁其不備,抽出砍刀連續砍擊李寶華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2018年7月27日,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建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2019年7月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2020年6月12日上午,陳建利被執行死刑。
二審宣判后,陳建利一方對萊鋼醫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并針對其侵權責任提出索賠。2019年6月25日,該案被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月12日,孟洋收到鋼城區法院送達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顯示,萊鋼醫院在對其女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從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程度來看,建議醫院責任為“次要程度范圍”。
2021年7月15日,陳建利妻子孟洋訴萊鋼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在鋼城區法院開庭。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查認為,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在患兒死亡后未進行尸檢的情況下作出,無法從法醫病理學角度對其確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發育異常等問題給予明確。
一審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醫生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任何形式的“醫鬧”和暴力傷醫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嚴厲懲處,判決駁回家屬訴訟請求。孟洋遂提起上訴。
濟南市中院近日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認為,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患兒確切死亡原因及患兒自身是否存在發育異常等問題,應通過法醫鑒定機構尸檢才能予以明確。在因患兒家屬拒絕尸檢、無法從法醫病理學基礎上查明患兒準確死因的客觀情況下,對于本案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患兒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不能僅以上述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唯一判斷依據,還應結合全案案情和整個診療行為的審查過程予以綜合比較判斷。
法院經審查認為,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不具有客觀充分的法醫病理學基礎,鑒定依據相對較為單一,由此得出的鑒定結論僅系在書面檢材基礎之上的學理性分析意見,不能足以推翻刑事判決綜合認定的事實,不足以認定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院診療行為與患兒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孟洋一方在上訴中還認為萊鋼醫院存在偽造、篡改、臆匿病歷的情況,對此,濟南市中院認為,關于兒科主任馮德利簽名問題,經審查查明:其當時雖因休假不在診療現場,但有些特殊用藥必須經過其授權同意オ能使用,其當時同意主治醫生用其工號從電腦上打印的病歷,所以病程記錄上顯示其打印名字,并非偽造簽名。
此外,針對遺傳病篩查知情書中的醫護人員簽名形似“某人”字樣,經法院調查核實,確系原萊鋼醫院兒科護士“董云”本人當時簽名,簽名形似“某人”字樣,系董云平時書寫習慣形成,而非醫院偽造病歷所致。因此,上訴人關于萊鋼醫院存在偽造、篡改、臆匿病歷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