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 曾仰琳
2月20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于2020年7月頒布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據悉,針對《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通知》根據《辦法》授權,從以下三方面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一是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
二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三是嚴控跨區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此外,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規定。
為何要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要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于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
值得一提的是,在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集中度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了細化的要求。
具體來看,《通知》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準。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針對市場近期關注的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另外,《通知》明確,將信托公司納入監管范疇。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整體看,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借助于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托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信托公司外,《通知》的適用范圍還包括外國銀行分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同時,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總體上與《辦法》銜接一致,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
對于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