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彭強
因實施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行為,山東八家水泥企業遭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
2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處罰決定稱,根據企業實名舉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對淄博聯合水泥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聯合公司)及七家水泥成員企業(下稱七家成員企業),涉嫌壟斷協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其中,聯合公司由七家成員企業共同發起成立。
經調查,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這八家涉案當事企業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657.2萬元,并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1.41億元的處罰,罰款共計2.28億元。
處罰決定顯示,這八家涉案企業依次為淄博聯合水泥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山東寶山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東華水泥有限公司、山東山鋁環境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魯中水泥有限公司、山東崇正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臨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公告顯示,上述企業經營范圍均涉及水泥熟料的生產與銷售等。除了臨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山東濰坊外,其他七家涉案公司均為淄博當地水泥生產企業。
百年建筑網水泥分析師江元林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稱,山東省一年的水泥產量約在1.6億噸,淄博是山東當地水泥產量最大的地區之一。
百年建筑網統計信息顯示,淄博當地全能工廠水泥產能為1600萬噸,粉磨站水泥產能900萬噸,合計2500萬噸。
上述七家淄博當地水泥生產企業水泥產能共計1540萬噸,占當地總產能的62%;臨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年產能約160萬噸。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有企業實名舉報稱,2017年2月,七家成員企業共同發起成立了聯合公司,并共同達成及實施固定價格等多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造成區域內水泥價格上漲,影響下游企業正常經營。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實,涉案的多家企業作為區域內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共同發起成立聯合公司后,達成了一些協議性文件,并實施了包括固定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等一系列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山東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多條證據,并對聯合公司和成員企業的稅務數據和會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繪制圖表,進一步論證了涉案企業實施的壟斷行為。
涉案企業曾辯解稱,實施涉案行為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該文件指出,支持優勢企業搭建產能整合平臺,利用市場化手段推進聯合重組,優化生產要素配置,主動壓減競爭乏力的過剩產能。
但山東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已明確為依法依規化解過剩產能,且文件中沒有任何內容授權涉案企業可以在壓縮產能、聯合重組的過程中,實施上述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因而,山東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申辯事由不能成立。
山東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作為具有競爭關系的成員企業,其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客戶等經營決策信息本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但涉案企業卻將聯合公司作為平臺、通過各種形式交換經營信息,達成壟斷協議,不僅破壞了成員企業間的競爭關系,還對下游企業造成損害,最終導致了對其的連續實名舉報。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聯合公司及成員企業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第十三條,并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等規定進行處罰。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銷售數量等。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聯合公司及成員企業在立案調查后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并因新冠疫情的嚴重影響向監管部門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申請,山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對涉案企業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
這是時隔約一月以來,國內水泥行業第二次受到巨額反壟斷罰單。
2021年1月初,四川省市場監督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等為由,對四川當地的六家水泥生產企業處以行政處罰,累計罰款總金額達到5931萬元。
四川省水泥協會也因組織行業經營者從事禁止的壟斷行為等遭到行政處罰,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萬元罰款。
2014年,吉林亞泰集團水泥銷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東水泥吉林有限責任公司三家水泥企業,也因協商約定水泥價格、實時價格壟斷,被處以總額超1.14億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