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 曾仰琳
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銀行存款產品或迎來嚴監管。
12月15日,在第四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發表主題為《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數字金融和金融監管的一個產品案例(續)》的演講。
孫天琦介紹,近兩年來,多家銀行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推出了存款產品,加大攬存力度,拓寬獲客渠道,很多消費者也非常便利地享受到了存款服務。此類產品收益高、門檻低,已成為部分中小銀行吸收存款、緩解流動性壓力的主要手段。這種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銀行經營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銀行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得以從全國吸收存款,從負債業務看已成為全國性銀行。此類存款的流動性特點也有別于傳統儲蓄存款,給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帶來新課題。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展此類金融業務,屬“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也應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界面新聞記者關注到,包括京東金融、度小滿金融、蘇寧金融等在內的多家互聯網金融平臺上都曾推出銀行存款產品,合作的銀行為民營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等中小銀行。目前,在京東金融、度小滿金融的App上仍能看到多款銀行存款產品。
孫天琦介紹,銀行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平臺銷售存款產品,產品和服務由銀行提供,平臺提供存款產品的信息展示和購買接口(債權債務關系為存款人與銀行)。通過平臺銷售的存款產品,全部為個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為主,3年期利率最高為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達到全國自律定價機制上限。近半數產品的起存金額僅50元,且均可提前隨時支取。
“目前,通過互聯網平臺吸收存款的銀行主要為地方中小銀行甚至村鎮銀行,借助互聯網平臺的流量優勢,部分銀行存款規模得以快速增長,有的平臺存款規模占其各項存款比重達83%。其中,異地存款占絕大部分。部分中小銀行依靠平臺存款彌補了流動性缺口,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業融資。”孫天琦指出。
孫天琦認為,互聯網平臺存款存在八方面的問題。
(一)互聯網平臺存款模式的實質:信息展示/存款營銷/無牌照提供銀行產品和服務、非法金融活動,必須從嚴認定。互聯網平臺集中展示存款產品信息,并采取利率獎勵、發放購物券等營銷手段,該模式實質是通過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營銷行為。同時,平臺為客戶購買存款產品提供了購買接口,強勢平臺更深一步介入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管理,限制客戶在銀行(含大型銀行)渠道(如網銀、手機銀行等)對賬戶和產品進行查詢、交易,只允許在平臺操作,平臺已成為銀行網點服務的線上延伸,這類平臺沒有相關業務的金融牌照,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實質是“無照駕駛”開展金融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
(二)通過分段付息等方式變相抬高存款利率,擾亂存款利率市場機制。部分銀行通過縮短付息周期或發放加息券、現金獎勵等方式變相提高互聯網平臺存款產品利率,直接突破利率自律定價機制上限。如某銀行5年期定期存款產品,每3個月為一個付息周期,利率高達4.1%,而3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僅1.1%。同時,營銷中有意突出存款保險保障的宣傳,在顯著位置向客戶強調相關產品在50萬元限額內受到存款保險全額保障。
(三)地方法人銀行偏離業務發展定位,利用互聯網平臺將存款業務拓展至全國,已成為全國性銀行。中小銀行吸收互聯網存款突破了傳統渠道的空間限制,從資金來源看,已成為全國性銀行,與立足于當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存在偏差。部分銀行通過互聯網平臺吸收存款的規模已超過其風險管理能力。
(四)高風險銀行通過互聯網平臺吸收存款,飲鳩止渴,流動性隱患突出。這些高風險銀行用貌似穩定的不穩定資金來源維持其高風險資產運營,進一步加劇自身風險。同時,平臺存款的跨地域屬性增加了風險的外溢性,加大了處置難度。
(五)中小銀行高息吸收存款必然追求高收益資產,匹配高風險項目,導致資產端風險增加。一些中小銀行以高利率在互聯網平臺攬儲,并向平臺支付“導流費”,進一步推升其負債端資金成本,將刺激銀行尋求高收益資產,將資金投向高風險領域。長期看,對互聯網平臺存款依賴度較高的中小銀行的資產質量也將面臨考驗。
(六)互聯網平臺存款的特有屬性,對中小銀行流動性管理帶來挑戰,提出了風險應對的新課題。互聯網平臺存款具有開放性、利率敏感性高、異地客戶為主、客戶粘性低、隨時支取等特征,存款穩定性遠低于線下,增加了中小銀行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同時,平臺存款全額計入個人存款,導致流動性匹配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核心負債比例高估,不能充分揭示銀行的流動性狀況。
1.高估流動性匹配率。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負債端)/加權資金運用(資產端),不得低于100%。旨在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該指標根據資產負債的不同期限(3個月內、3個月-1年、1年及以上)設置了不同系數,存款期限越長,系數越高,1年及以上的系數為1。互聯網平臺存款雖然期限較長,但其更具靈活性,按照較長期限計算可能導致該指標高估。
2.高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凈流出,不得低于100%。分母項短期現金凈流出,是指壓力情況下,可能的現金流出減去現金流入。可能的現金流出中,儲蓄存款折算率僅為8%,同業存款折算率最高為100%。將互聯網平臺存款全部計入儲蓄存款中,導致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分母較低,該指標被高估。
3.高估核心負債比例。核心負債比例=核心負債/總負債,不得低于60%。分子即核心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中穩定沉淀的部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定期存款等。5年期互聯網平臺居民儲蓄存款,屬于核心負債,但是其穩定性要低于當地傳統的5年期居民儲蓄存款,會高估該系數。
此外,聲譽風險的影響也被強化。一旦銀行或平臺出現負面輿情并在網上傳播,極易導致“存款搬家”,快速消耗掉高風險銀行本已脆弱的流動性。隨著平臺存款快速增長,傳統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時有效應對互聯網平臺存款的擠兌,依賴現有手段難以實現對流動性風險的提前預警,不利于風險的早期發現和處置。
(七)賬戶管理、資金出入等方面可能存在合規性風險。中小銀行以互聯網平臺為依托與異地存款人開展遠程交易,存款人的實名認證、盡職調查等均不同于線下,中小銀行自身的技術能力又不足以支持業務的持續監測,在賬戶管理、資金出入等方面存在合規性風險,并可能觸犯反洗錢有關規定。如賬戶開戶流程中存在部分銀行未對開戶信息核驗或通過他行II類賬戶開立本行II類賬戶的情況。資金出入環節,有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快捷轉賬業務時,未取得客戶協議授權或違規構造代收場景等。相關操作需要有關職能部門調查確認。
(八)在個人信息保護、產品宣傳等方面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在未取得客戶充分授權的情況下,一些互聯網平臺實際接觸了客戶的個人身份認證信息和財務信息,相關信息可能被平臺與銀行共享,侵犯客戶隱私。此外,部分平臺的產品分類展示不規范,存在宣傳誤導。如某平臺界面使用“定期精選”分類用語,實際上相關欄目中除了定期存款外,還包括理財、基金、保險等投資類產品,使用“定期”這類存款產品的常用語,并將存款與其他投資類產品混同展示,普通消費者極容易混淆。
“綜上來看,互聯網平臺存款是伴隨互聯網金融、平臺經濟發展出現的銀行開展負債業務的新東西。對于這類傳統金融的新業務模式要深入研究,完善規則制度,由于涉及公眾和存款,必須依法加強監管。”孫天琦表示。
該如何完善監管體系,規范互聯網平臺存款業務?孫天琦提出了七個建議。
一是明確銀行準入資質和標準。根據銀行監管評級、經營情況、資本金及風險管理能力等設定業務準入門檻及規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確哪類銀行不能做該類業務。研究在數字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趨勢下,地方法人銀行牌照的區域限制還要不要?如果要,區域限制如何在數字環境下落地執行(對于全國性牌照的商業銀行,因其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不涉及線上經營的牌照限制問題)。
二是研究出臺針對高風險銀行吸收存款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比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規定,資本狀況不足的存款類機構不得通過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且此類機構的存款利率不得超過該機構日常經營區域內,或其存款被攬收的區域市場同等規模和期限的存款有效利率75個基點。我國可研究修訂或出臺有關法律法規,對高風險銀行吸收存款的方式和存款利率等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針對新業務模式的新特征,完善審慎監管指標和有關規則。明確互聯網平臺存款的統計要求,適當完善流動性監測指標,增加對互聯網平臺存款依存度和集中度監測。結合今年幾起擠兌事件中,線上擠兌占比80%的情況,研究線上擠兌與線下擠兌的不同特征和處置預案。
四是嚴格規范互聯網、APP等數字平臺涉及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各類行為。對從事金融活動的互聯網平臺,必須持牌經營,不可“無照駕駛”。要設立業務準入門檻,納入相應金融監管范圍。未取得業務經營牌照的平臺公司,不應在平臺名稱中出現“金融”字樣,以免誤導消費者。此外,從應用規則、技術要求、風險防控、信息安全等方面出臺相關規范性指引,加強技術約束。對已發生的違規行為,嚴查重罰,不可一關了之、一停了之。
五是完善存款保險償付規則,避免金融機構濫用存款保險法定償付標準、搞資金價格競爭。可研究在存款保險償付規則中明確存款利率超過市場平均利率一定比例的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保護。充分利用存款保險差別費率的靈敏性和有效性,通過提高存款保險費率核定標準等手段,強化對高息攬儲等行為的早期糾正。
六是嚴禁平臺對存款“集中比價—競價”。大部分互聯網平臺將各家銀行的存款產品以利率高低進行集中展示,利率高的排名靠前,進而導致流量的差異,加劇了銀行間競價吸收存款的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利率機制,也容易誤導消費者簡單將利率當成購買產品的唯一導向。對于此類比價行為,必須深入研究,性質不明時應先予以禁止。
七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降低準入門檻,促進有效競爭和穩健的金融創新。平衡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金融科技創新之間的關系,包容合理創新,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促進市場充分有效競爭,提供更加便捷、優質、安全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