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侯瑞寧
4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的公告,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成為最大亮點之一。
本次《意見稿》共計11章117條,涵蓋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使用、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等。
《意見稿》在第一章總則第4條中指出,國家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第23條進一步表示,國家鼓勵高效清潔開發利用能源資源,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化石能源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開發應用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意見稿》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指標。
第44條表示,對于可再生能源目標制度,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約束性指標,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
在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方面,《意見稿》表示,國家應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
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
未完成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比重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向超額完成的市場主體購買額度履行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交易情況相應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
為了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將制定相關財政、金融和價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在油氣開發方面,《意見稿》指出,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氣田開發。國家鼓勵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經濟有效開發。
此外,在保護性開發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準入要求的市場主體參與油氣勘查開采。
在天然氣利用方面,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合理發展天然氣,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在管網方面,《意見稿》提出,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完善公平接入機制,依法向符合條件的能源生產、銷售企業等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接入能源輸送管網。
國家將加強管網統籌規劃,促進管道間互聯互通。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承擔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則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并通過互聯網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示其服務成本收益、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
《意見稿》還表示,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基礎設施建設。
能源領域的競爭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國家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
自然壟斷環節價格則由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政府制定能源價格的權限和范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自2007年12月首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能源法》一直處于修訂、送審、納入立法計劃和繼續修訂的進程中。
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專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表示,長期以來,能源基礎性法律缺位。制定《能源法》,是推進“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迫切需要,是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意見稿》擬設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七大方面,包括通過戰略、規劃統籌指導能源開發利用活動,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科學推進能源開發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供應能力;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為導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
此外,全面推進科技創新驅動,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加快能源技術進步;支持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建立能源儲備體系,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保障能源安全;依法加強對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管體系,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