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金融管理部門對其作為業務主管或指導單位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指導建立自律管理機制,明確從事金融糾紛調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探索開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名單制管理,引導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從中選擇開展金融糾紛調解。金融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金融領域“代理維權”亂象的聯合整治,強化金融糾紛源頭治理。會同人民法院完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銜接機制,發揮司法確認制度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促進保障作用。加強央地金融管理部門工作協同,推動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參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的指導監督,積極運用調解方式化解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矛盾糾紛。視情況指導建立央地間案件移交、聯合調解等合作機制,共同加強金融糾紛調解宣傳教育、強化調解數據質量治理等工作,為推動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