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對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證監會發現公司在個別公司債項目中盡職調查不到位;內核重點關注問題披露不全面、對外報送資料審核把關不嚴;部分項目收費不規范等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薦辦法》第六十四條、《債券辦法》第六十八條,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