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辛圓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經營主體對稅務部門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這迫切需要在更高水平上推進依法治稅。
據央視新聞周五發布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研究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稿)》28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將持續至4月27日。
稅收征管法是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中,法律層級最高的程序法,上次大幅修訂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本次修訂,也正是主要解決現行稅收征管法與征納實踐不適應的問題。本次的《征求意見稿》共106條,較現行稅收征管法新增16條、刪除4條、修改69條。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練奇峰對央視新聞表示,本次修訂在注重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規范稅務執法權力方面,進行了多項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征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稿)》中,有31條與營造公平競爭稅收秩序有關,有21條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關,特別是增加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辦稅等規定。
此外,修訂內容還更加注重規范稅務執法權力、增加稅務機關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保密、限制用途等規定。對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練奇峰介紹,本次修訂也在不斷健全數字經濟常態化監管法律制度、護航新經濟新業態持續健康發展方面,進行了多項改進。
在本次征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稿)》中,順應數字經濟發展新形勢,確立電子憑證、電子資料的法律效力,打消了社會對于電子憑證入賬和納稅人報送電子資料合法性的顧慮,大大降低了企業合規經營成本,為企業數字化轉型升級創造了有利條件。
另外,修訂內容還強調依法精準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為合法經營者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其中,專門強調:完善對涉嫌違法的自然人納稅人采取稅務檢查、阻止出境等相關規定,有效打擊少數高收入者偷逃稅行為。
界面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對《稅收征管法》進行了四次修正和修訂。
具體來看,1995年的修正主要是明確發票印制的管理機關。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員、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001年的修訂聚焦加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其中,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法條增加了11條,占新增法條總數的34.4%;并對原法中關于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11條法條進行了20處修訂,占修訂總數的22.2%。
2013年修正則聚焦簡化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流程。稅務機關不再需要在三十日內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申報進行審核,而應在當天辦理登記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相關決定,對《稅收征管法》作修正。此次修正后,納稅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不再需要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