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躍進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躍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躍進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