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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商家“卷款跑路”成投訴風暴眼,法治 “藥方”能否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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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商家“卷款跑路”成投訴風暴眼,法治 “藥方”能否根治?

“治理預付式消費 ‘卷款跑路’ ,關鍵還是需要加強前端的監管。”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針對生活消費領域中常見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問題,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行明確規制。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將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性條款轉化為可操作的裁判標準,填補了司法實踐中的規則空白。”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這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從“事后救濟”向“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懲戒”系統性治理轉型的重要里程碑。

界面新聞注意到,以往相關部門在審理消費類案件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條款。然而,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與普通消費模式存在顯著差異,這導致上述個別條款難以全面覆蓋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所出現的各種新型且復雜的法律問題。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出臺上述《解釋》。

據介紹,《解釋》共27條,針對預付費式民事糾紛中責任主體認定、合同解除條件、懲罰性賠償標準、霸王條款無效認定、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權等核心問題均做出了細化規定,甚至明確了商場出租方等第三人責任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3月15日, 最高檢與中消協首次聯合發布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會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潘海峰發布《2024年十大消費維權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輿情熱點》,其中“職業閉店人”幫商家卷款跑路坑害消費者以社會影響力指數91.8排名第一位。

與之相對應,這類涉及預付費問題的投訴事件數量也占據了一定比例。據央視新聞報道,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訴舉報信息中發現,2023年轄區內涉預付費問題投訴69734條,數量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后閉店跑路,消費者預付資金無法退回。

上述《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關于懲罰性賠償責任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實上,關于欺詐行為的界定,一直以來是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和難點。由欺詐行為所觸發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更是讓“欺詐”的認定成為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法庭上激烈博弈的核心所在。不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釋》對此直接作出了具體明確

原東峰指出,《解釋》第二十三條直接明確了,“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終止營業+惡意逃避退款”就屬于欺詐,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三倍賠償)。并且,針對該類糾紛,在民事訴訟中,明確了法院的移送義務,也就是人民法院發現經營者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這一規定將預付式消費糾紛納入欺詐行為的法律框架,形成‘民事賠償+刑事打擊’的復合追責機制,顯著提升了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原東峰說。

不過,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提醒,對于消費者而言要綜合考慮維權的成本,特別是對一些預付金額不大的消費者來講,即使有懲罰性賠償責任,可能也沒有精力和時間去起訴經營者,因此,很多糾紛也走不到法院,這種情況下,如何激活該條款將成為一種挑戰。

“這類糾紛中,因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無法了解經營者的真實情況。”原東峰也表示,《解釋》更多的也是事后懲罰規則,一旦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經營者名下財產早已事前轉移,空有判決也無法執行,即使認定為詐騙等刑事犯罪,消費者的損失大概率也是無法追回。所以,消費者在簽訂此類合同前,事前審查更為重要。

原東峰建議,交易前,消費者應該審查經營者的資質,考察其履約實力,要求經營者提供營業執照、合同原件,并核對經營主體是否與簽約方一致;交易中,保留付款證據,通過銀行轉賬、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保留帶商戶名稱的流水憑證,避免現金支付;最后,發現問題,要及時訴訟或者報警,及時控制經營者,避免人去樓空。

郭學亮也建議,消費者要將風險化解的關口前移,在預付費時做好初步審查,做好溝通記錄、消費憑證、合同文書等證據的留存工作。一旦遇到糾紛,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司法機關的審理也將成為證據收集固定的過程。

此外,對于經營者而言,如何避免因違反《解釋》第二十三條而承擔法律責任?原東峰表示,對于刑事責任,商家不能是事前預謀,以開店為幌子,行詐騙或者非法集資之實,刑事責任最嚴重,但也是最好防范的。商家做到心正、身正,誠信經營,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牢獄之災。

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原東峰指出,這屬于經營風險,商家要量力而行,做好資金管理,關注自己現金流。此外,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使用“收款不退”“限制轉卡”等無效格式條款。另外,完整保存合同文本、消費記錄等證據,確保可隨時調取,避免被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拒不提供”被推定不利事實。

“治理預付式消費 ‘卷款跑路’ ,關鍵還是需要加強前端的監管。”原東峰表示,對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預付費合同的資金監管、信用體系的規制,這都要求行政部門有所作為。

對此,原東峰建議,在制度層面上,對于預付費消費領域,強化經營者準入與退出機制,強制性將預付費合同納入資金監管,建立全國統一的預付資金存管平臺,將惡意逃逸經營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及時警示消費者風險。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卷款跑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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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預付式消費 ‘卷款跑路’ ,關鍵還是需要加強前端的監管。”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針對生活消費領域中常見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問題,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行明確規制。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將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性條款轉化為可操作的裁判標準,填補了司法實踐中的規則空白。”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這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從“事后救濟”向“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懲戒”系統性治理轉型的重要里程碑。

界面新聞注意到,以往相關部門在審理消費類案件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條款。然而,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與普通消費模式存在顯著差異,這導致上述個別條款難以全面覆蓋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所出現的各種新型且復雜的法律問題。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出臺上述《解釋》。

據介紹,《解釋》共27條,針對預付費式民事糾紛中責任主體認定、合同解除條件、懲罰性賠償標準、霸王條款無效認定、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權等核心問題均做出了細化規定,甚至明確了商場出租方等第三人責任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3月15日, 最高檢與中消協首次聯合發布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會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潘海峰發布《2024年十大消費維權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輿情熱點》,其中“職業閉店人”幫商家卷款跑路坑害消費者以社會影響力指數91.8排名第一位。

與之相對應,這類涉及預付費問題的投訴事件數量也占據了一定比例。據央視新聞報道,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訴舉報信息中發現,2023年轄區內涉預付費問題投訴69734條,數量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后閉店跑路,消費者預付資金無法退回。

上述《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關于懲罰性賠償責任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實上,關于欺詐行為的界定,一直以來是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和難點。由欺詐行為所觸發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更是讓“欺詐”的認定成為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法庭上激烈博弈的核心所在。不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釋》對此直接作出了具體明確

原東峰指出,《解釋》第二十三條直接明確了,“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終止營業+惡意逃避退款”就屬于欺詐,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三倍賠償)。并且,針對該類糾紛,在民事訴訟中,明確了法院的移送義務,也就是人民法院發現經營者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這一規定將預付式消費糾紛納入欺詐行為的法律框架,形成‘民事賠償+刑事打擊’的復合追責機制,顯著提升了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原東峰說。

不過,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提醒,對于消費者而言要綜合考慮維權的成本,特別是對一些預付金額不大的消費者來講,即使有懲罰性賠償責任,可能也沒有精力和時間去起訴經營者,因此,很多糾紛也走不到法院,這種情況下,如何激活該條款將成為一種挑戰。

“這類糾紛中,因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無法了解經營者的真實情況。”原東峰也表示,《解釋》更多的也是事后懲罰規則,一旦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經營者名下財產早已事前轉移,空有判決也無法執行,即使認定為詐騙等刑事犯罪,消費者的損失大概率也是無法追回。所以,消費者在簽訂此類合同前,事前審查更為重要。

原東峰建議,交易前,消費者應該審查經營者的資質,考察其履約實力,要求經營者提供營業執照、合同原件,并核對經營主體是否與簽約方一致;交易中,保留付款證據,通過銀行轉賬、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保留帶商戶名稱的流水憑證,避免現金支付;最后,發現問題,要及時訴訟或者報警,及時控制經營者,避免人去樓空。

郭學亮也建議,消費者要將風險化解的關口前移,在預付費時做好初步審查,做好溝通記錄、消費憑證、合同文書等證據的留存工作。一旦遇到糾紛,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司法機關的審理也將成為證據收集固定的過程。

此外,對于經營者而言,如何避免因違反《解釋》第二十三條而承擔法律責任?原東峰表示,對于刑事責任,商家不能是事前預謀,以開店為幌子,行詐騙或者非法集資之實,刑事責任最嚴重,但也是最好防范的。商家做到心正、身正,誠信經營,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牢獄之災。

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原東峰指出,這屬于經營風險,商家要量力而行,做好資金管理,關注自己現金流。此外,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使用“收款不退”“限制轉卡”等無效格式條款。另外,完整保存合同文本、消費記錄等證據,確保可隨時調取,避免被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拒不提供”被推定不利事實。

“治理預付式消費 ‘卷款跑路’ ,關鍵還是需要加強前端的監管。”原東峰表示,對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預付費合同的資金監管、信用體系的規制,這都要求行政部門有所作為。

對此,原東峰建議,在制度層面上,對于預付費消費領域,強化經營者準入與退出機制,強制性將預付費合同納入資金監管,建立全國統一的預付資金存管平臺,將惡意逃逸經營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及時警示消費者風險。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卷款跑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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