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楊志錦
界面新聞編輯 | 王姝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人民銀行體系代表委員帶來了金融領域相關的議案提案。
據界面新聞記者梳理,多位代表提出加快出臺存款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等建議;兩位代表提出加快修訂出臺人民銀行法,明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明確人民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職責。
制定存款保險法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
存款保險基金是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而形成的基金。該基金在完善金融安全網、加強存款人保護、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3939家,2023年共歸集保費549.77億元。當年使用存款保險基金115億元開展風險處置,使用215億元歸還金融穩定再貸款。截至2023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余額810億元。
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全國人大代表、央行遼寧省分行原行長付喜國均帶來了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議案,他們建議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
據界面新聞梳理,他們提出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的主要緣由為,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存款保險條例》面臨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不利于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預警、早糾和處置作用。
嚴寶玉表示,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存款保險制度已在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等兩大支柱已有明確規定,但存款保險制度只有《存款保險條例》作為依據,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偏低。
馬駿表示,現行《存款保險條例》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確權力邊界,健全權責一致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險為主渠道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體系,形成常態化、專業化的問題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將成為必然選擇,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是其中的關鍵步驟。”王均坦表示。
現行《存款保險基金條例》于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審議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一共二十三條,規定了存款保險的性質、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使用等內容。
幾位人大代表也對如何制定存款保險法提出建議,包括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等。
“在存款保險的目標原則中,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支柱之一。在基本機制設計中,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嚴寶玉建議。
在基金來源方面,馬駿建議,增加基金后備融資機制,明確存款保險基金面臨資金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發債、向中央銀行借款等方式籌集基金,及時補充存款保險基金的流動性。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規定,降低銀行財務成本。
在基金使用方面,付喜國建議,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如設立過橋銀行、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債轉股、責令更換董監高、追回責任人員績效薪酬等,細化每項措施的條件和要求。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處置啟動權或強建議權,與監管機構形成一定競爭,促進風險“早處置”。
加快修訂出臺人民銀行法
嚴寶玉和王均坦還建議加快修訂人民銀行法。現行人民銀行法于1995年頒布實施,并于2003年進行了修改。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銀行履職形式和主要內容較此前發生了重大變化,亟待進一步修改。
嚴寶玉表示,面對金融業態數字化、機構職能調整、宏觀審慎管理深化等背景,在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金融市場等領域,還存在法定職責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職保障不堅實等問題。
王均坦認為,現行人民銀行法與當前履職實際和經濟金融發展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全面系統修改,以進一步明晰中央銀行定位和職責,夯實依法履職基礎,更好服務金融強國建設。
現行人民銀行法一共53條,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金融監督管理、財務會計、法律責任、附則八章。關于央行職責,人民銀行法規定了十三條職責,包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實施外匯管理等。
實際上,人民銀行法已進入修訂程序。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人民銀行法的修改納入立法規劃;2023年9月,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將人民銀行法修訂列入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在修訂上,他們建議:明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明確人民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職責;健全完善金融市場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管理規定;完善與中央銀行履職相適應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王均坦表示,一是建議在總則中明確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制定執行的職責,支撐實現貨幣幣值穩定和金融體系穩定的雙重目標。二是明確人民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包括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強跨周期、跨行業、跨市場和跨境風險分析,制定實施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傳統上,中央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中央銀行職能中加入了宏觀審慎。
中國在宏觀審慎政策方面的探索實踐起步較早。2003年,人民銀行在房地產金融領域首次引入最低首付比例政策,并根據形勢變化,多次逆周期調整最低首付比例要求。2010年,人民銀行引入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并于2016年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MPA)。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將宏觀審慎框架寫入人民銀行法,既可在微觀上、結構上發揮效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也有利于在宏觀上發揮貨幣政策在宏觀上、總量上的作用。”一位原央行省會中心支行行長表示。
嚴寶玉表示,建議加快新法修訂出臺,明確中央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的職責,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準滴灌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究其原因,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人民銀行增設信貸市場司,統籌做好“五篇大文章”的職能更加突出。
制定金融法
去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制定金融法。
據界面新聞記者梳理,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等多部單行法律構成。付喜國認為,這些法律在各自領域發揮著關鍵作用,但彼此之間的有機整合與協調有所不足,亟須通過綜合性法律加以統籌規范。
付喜國認為,制定一部具有統領性、全面性、系統性的金融法,成為我國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求。
付喜國建議,金融法應對各類金融市場主體,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科技企業等,制定統一的市場準入、運營和退出規則。
此外,金融法需明確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業務范圍和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明確破產清算、并購重組等程序,保障金融市場的“新陳代謝”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