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孫藝真
剛剛恢復證券服務業務三個月的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再陷信任危機。
近期,證監會通報了東方集團(600811.SH)財務造假案階段性調查進展情況。 證監會表示,初步查明, 東方集團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財務信息嚴重不實,涉嫌重大財務造假,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該案目前正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將盡快查明違法事實,依法嚴肅處理。
證監會在通報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我會將從嚴從快查處各類造假行為,強化行政、民事、刑事立體追責。對于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將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堅決出清此類‘害群之馬’,讓造假者付出慘痛代價。”
一紙監管通報,不僅將這家曾多次位列“中國民企500強”的上市公司推向退市邊緣,更令其審計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再陷泥潭。
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東方集團2020年至2023年連續四年財務信息嚴重不實。界面新聞注意到,大華所作為東方集團的審計機構,在上述四個財年中,2020年至2022年間連續三年對東方集團財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報告,僅在2023年,大華所對東方集團年報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根據東方集團近日披露的多則公告,若后續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觸及相關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將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東方集團于3月1日披露的公告中還提到,因流動資金緊張,導致6.29億元募集資金無法按期歸還。
早在2024年6月,東方集團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上述涉嫌信披違規的四年中,東方集團僅2020年一年實現盈利,2021-2023年連續3年凈利潤虧損。
目前,監管部門對于東方集團涉嫌財務造假一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對相關中介機構的處罰也暫未落地。
界面新聞查詢發現,自2011年起,大華所受聘成為東方集團審計師,雙方已合作長達14年。
圍繞大華所后續可能會承擔的責任,康德智庫專家、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潘雪晴律師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大華所作為東方集團的專業的審計機構,可能承擔的責任及面臨的處罰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
“根據《證券法》規定,若調查確認大華所未勤勉盡責,可能被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若存在嚴重失職或故意隱瞞,不排除吊銷執業資格的可能。”潘雪晴律師指出,“此次事件爆發后,東方集團眾多股東可能發起集體訴訟,大華所作為審計機構可能被法院判決承擔一定的賠償比例。此外,大華所作為較為有名的專業審計機構還可能因此承擔剩余損失與客戶流失的代價。對于大華所的會計師個人而言,若調查發現審計師存在故意參與造假或重大過失,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可能被追究刑責。”
大華所成立于1985年,是國內頭部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據其網站介紹,大華所常年服務的客戶有10000余家,其中中央企業60余家、省級企業集團300余家、外資企業500余家。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去年末最新發布的《2023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大華所位列行業第十位、內資所第七位。從營收來看,與2022年度相比,大華所2023年收入約為30.07億,較上一年縮水3.58億元。
大華所此番陷于“東方集團財務造假案”并非孤例。近年來,大華所頻頻因審計失職被罰,成為監管“黑名單”常客。
據界面新聞不完全統計,2024年全年,大華所至少收到14張監管罰單,涉及內部控制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風險評估及內控測試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
2024年5月,大華所因對金通靈(300091.SZ)連續6年的財務造假“視而不見”,被江蘇證監局暫停證券業務6個月,并罰沒4132萬元,隨后,引發上市公司“排隊解約潮”;更早前的2023年,在獐子島“扇貝跑路”一案中,因對獐子島2016年財報審計失職,大華所被監管部門罰沒367.9萬元。
審計行業正迎來史上最嚴監管周期。今年開年來,監管對會計師事務所等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的的監管總體上仍呈高壓態勢。
“資格罰”方面,今年初,繼普華永道、大華所、天職國際、蘇亞金誠、亞太(集團)之后,中準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準所)因涉紫鑫藥業2013年至2020年審計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被處以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3個月的行政處罰。
“財產罰”方面,今年開年來,據界面新聞不完全統計,已有亞泰國際、天衡、大信、眾華等多家會計所累計被罰沒超7800萬。
當前,隨著多項政策措施出臺,中介機構責任被提到新高度。
近日,財政部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以下簡稱“準則”), 并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準則》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要求,回應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關注。
中注協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特別提到,《準則》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中發現的實際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針對由會計師事務所代審計客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附注等情況,作出了嚴格禁止性規定。又如,針對或有收費現象,明確禁止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
2月15日,《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正式實施,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執業規范、收費標準,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于如何壓實審計機構責任的關鍵措施,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潘雪晴律師在受訪時指出,首先,應強化監管與處罰力度,結合行政(罰款、暫停資格)、民事(連帶賠償)、刑事(追責個人)手段,提高違法成本。同時,完善審計獨立性制度,延長審計機構輪換周期,限制非審計服務(如咨詢),避免利益沖突。
“此外,還可以推動信息共享與公眾監督機制。”潘雪晴律師表示,解決公信力危機需通過“監管加壓、制度完善、技術賦能”多管齊下,推動審計機構真正履行“看門人”職責,重建市場信任。
談到審計機構合規及自律管理,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王慶宇律師認為,在合規及自律管理方面,各中介機構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要求,業務承辦人員嚴格做到勤勉盡責,拒絕造假,根據發行人的實際情況做到如實披露。質控、內核及風控部門審慎把控項目質量,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與業務承辦人員從嚴把好資本市場的第一道入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