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王均坦帶來了關于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的建議。
據了解,《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實施九年多以來,在防止擠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實踐中,逐漸暴露出《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王均坦建議,為滿足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建議結合國內多年實踐探索,借鑒國際有益經驗,盡快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
他表示,建議明確存款保險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存款保險的概念及目標原則,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二是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機構而非普通公司的定位。三是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明確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預收保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確保處置資金充足。四是增加存款保險標識管理、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投保機構名單發布等內容,提升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的認知水平。
他還建議,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風險化解作用。一是健全具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二是完善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制度,豐富觸發情形,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必要時可采取對特定存款不予保險等措施,保障風險警示和早期糾正的效果,促進風險“打早打小”。
他還表示,建議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一是按照權責對等原則,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主體定位,明確風險處置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由其擔任接管組織、清算組織、破產管理人等處置角色。二是豐富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情形,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和處置工具,如設立過橋銀行、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債轉股、責令更換董監高、追回責任人員績效薪酬等,并細化相關措施的條件和要求。三是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處置啟動權或強建議權,推動問題銀行依法及時進入接管、撤銷、破產等處置程序,促進風險“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