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旅客張女士在網上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D3702次列車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導致孩子早產最終離世。
據極目新聞報道,南寧鐵路12306客服告訴記者,D3702次列車從佛山西站開往崇左南站,由廣州鐵路局負責運營,并表示“已經有人反映此事,我們已經記錄,廣州鐵路局已有相關工作人員正在處理”。而廣州鐵路12306客服則表示,他們暫不掌握該情況,若反映此事需由乘客本人聯系。
據網上消息,1月22日,張女士乘坐D3702次列車,在南寧東至南寧站區間,被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她隨后在南寧站下車,步行出站打車前往南寧婦幼保健院檢查,做了胎心監護和B超,發現胎盤早剝、胎盤血竇,有先兆早產的風險。
張女士稱,因情況危急,1月23日上午進行了剖宮產手術。因為是超早產,嬰兒一出生就被送進了新生兒科,一直處于救治狀態,直到25號上午9時離世。
南寧市婦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員介紹,入院后張女士做了剖宮產手術,不幸后來孩子未能保住,張女士已經出院。是否因被行李箱砸中才做的手術,工作人員未作回應。
張女士表示,從入院到現在坐月子的第26天,鐵路部門、行李人并沒有聯系過她。她多次向鐵路部門聯系,但是因車輛晃動所致還是人為導致行李箱掉落,目前鐵路方和行李箱所有人仍未劃清各自責任,也因此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方案。
據媒體報道,2月19日張女士最新回復網友留言時表示,“已找到行李的主人,準備起訴”。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大河報》采訪認為,如當事人所述屬實,據民法典第823條規定,鐵路局作為承運人,基于有效的旅客運輸合同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保證旅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站。旅客因墜落的行李箱砸傷而受傷,表明鐵路局服務人員沒有履行檢查并排除行李擺放不當帶來的風險的義務。
而行李箱所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依據民法典規定,擱置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