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經過多輪審議與完善,《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下稱《規定》)于2024年12月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于1月15日正式公布, 將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
不與上市結果掛鉤、取消地方政府上市獎勵,中介IPO收費新規發布后,將會對中介機構帶來哪些影響呢?
界面新聞梳理發現,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依然允許中介機構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并繼續禁止服務費用與上市結果掛鉤。同時,新增了券商承銷業務收費的約束條款,即“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華北一大型投行從業人士對界面新聞解釋,“對于投行而言,此次新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新增條款方面。盡管保薦業務允許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這在理論上對投行有利,但在當前項目稀缺、競爭激烈且企業在上市前不愿支付高額費用的市場環境下,分階段支付的實際執行難度較大。”
該人士稱,“更為關鍵的是,承銷費用的收取方式發生了重要變化。以往在超募情況下,投行可以收取更高比例的費用,但新規實施后,這一遞增機制將不復存在。不過,考慮到當前市場環境下超募現象已較為少見,這一變化暫時對投行的實際影響相對有限。”
通常來講,企業IPO上市的發行費用包括承銷及保薦費、審計及驗資費、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在所有費用中,承銷及保薦費占發行總費用的大部分。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開展保薦業務時,可依據項目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收費與否及具體金額不得與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掛鉤。
“分階段收取保薦費用的方案需整個行業統一推行,否則難以有效實施。”上述投行人士進一步對界面新聞解釋,“在IPO費用構成中,承銷費占據主要部分,而前期收取的保薦費用相對有限。對于擬上市企業而言,若最終未能成功上市,前期支付高額費用將毫無意義,因此通常不愿在初期承擔過多成本。此外,若保薦機構在前期提高收費,反而會削弱其市場競爭力,除非客戶對特定機構有強烈依賴。”
另一頭部券商投行資深從業人士對此觀點表示認同,“當前投行市場呈現供大于求的態勢,項目資源稀缺,企業作為買方擁有更多議價權,因此對保薦費用的支付意愿較低。”
據他透露,“傳統操作中,保薦機構通常在交易所受理IPO申請后收取保薦費用。部分企業在成功上市后,會在承銷費用中抵扣保薦費用,具體操作需視雙方協商情況而定。不過,保薦費用本身金額相對有限,一般在10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因此抵扣與否對整體費用影響有限。”
該《規定》對于律所等中介機構也將產生不小影響。有律所合伙人對界面新聞解釋,“《規定》實施后,收費模式與以往大相徑庭。過往收費體系中,上市獎金占據重要份額,且與上市結果緊密相連,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然而,依據現行新規,相當于這部分收入沒有了,對我們的影響還是挺大的。”
相較于此次《規定》的影響,多位業內人士指出,當前IPO階段的階段性收緊對行業的影響更為顯著。“目前IPO數量減少,發行市盈率普遍偏低,募資規模大幅下降,導致中介機構的收費顯著減少。”上述資深保代表示。
界面新聞梳理choice金融終端,2024年,A股市場共迎來100家新上市公司。其中,滬市主板17家,科創板15家,深市主板7家,創業板38家,北交所23家。
100家新上市公司IPO中介機構總收費達62.46億元,具體構成包括承銷保薦費44.53億元,律師費6.40億元,審計費11.53億元。
機構排名情況來看,承銷保薦方面中信證券以6.49億元位列第一,完成11單業務;律師服務收費方面,上海錦天城以0.83億元居首,完成13單業務;審計服務收費方面,容誠以3.57億元領先,完成27單業務。
那么,在IPO階段性收緊、收費規范化和競爭加劇的背景,券商的保薦承銷費用是否會進一步降低?對此,上述資深保代認為,“費用若繼續降低的話可能難以覆蓋成本,但是對于存量的優質客戶來說,如果一直處于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費用可能會適度下調。”
除此之外,《規定》還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政府對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的獎勵可能誘發公共資源濫用的問題,長此以往將使得市場競爭秩序失衡,不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生存發展環境。該行為應當被禁止,避免中介機構喪失獨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關聯而疏于履行監管職責。”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這一規定強調收費應基于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予以合理地確定,保持公開透明,提升行業內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且這一規定也明確遏制地方政府的過度激勵。過去一些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來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概率,這種方式會引起區域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的負擔,扭曲政績觀,明令禁止這一類行為有利于營造更加健康的地方經濟發展環境。”
同時中介機構有時會與發行人形成不當的利益關系,導致中介機構失去應有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規定》落地,會有效切斷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不當交易的鏈條,有利于從源頭上防范新上市公司質量欠缺的問題。”田利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