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文峰股份(601010.SH)公告稱,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和案件訴訟費用負擔內容;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翔、徐長江追償”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10.26萬元及本案訴訟相關費用。本次訴訟判決為終審判決,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已于2024年計提預計負債。公司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