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消息,新疆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作為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非經營性往來占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不到位,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范,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20年修訂)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以及《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2022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