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經紀業務管理方面。部分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個別營銷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服務或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于自身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制度體系化不足,業務隔離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盡職調查獲取信息不全面,對交易對手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對手方后續管理環節,未持續充分關注客戶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實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在交易風險管控環節,風險監測與留痕、保證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違反了有關規定。根據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