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公告,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發出的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即《警示函(一)》和《警示函(二)》。這兩份警示函指出西藏珠峰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以及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
《警示函(一)》特別指出西藏珠峰的五位高管——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因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而《警示函(二)》則直接針對公司本身,要求西藏珠峰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在收到警示函后30日內向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