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黃景源
界面新聞編輯 | 彭朋
全國首部省級商事調解領域地方性法規出臺。
11月28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商事調解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商事調解,是指當事人因貿易、投資、金融、航運、知識產權等領域商事糾紛,自愿在商事調解組織主持下友好協商解決商事糾紛的活動。
作為調解體系的組成部分,商事調解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具有高效、便捷、靈活、非對抗性、成本較低等優勢。
目前,國家層面尚缺乏對商事調解的統一規定,實踐中還存在商事調解組織設立門檻較低及發展相對薄弱、專業化服務供給不足、監督管理相對欠缺、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有待提升等短板。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近年來,浦東新區商事調解領域積累了實踐經驗。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商事調解發展,有必要制定商事調解浦東新區法規,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探索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制度規則。
閻銳表示,《規定》共三十三條,在商事調解的組織設立、程序規范、促進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創新規定。
針對實踐中商事調解組織設立門檻不清、部分組織專業性不強等問題,《規定》依托浦東新區法規立法權,創新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路徑,明確在浦東新區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同時,規定了申請材料、審批部門、審批時限、變更注銷登記、信息公布等內容。規定還明確了商事調解員的條件和優先選聘范圍,確保商事調解組織的專業水平。
《規定》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等國際通行規則,對商事調解程序作了規定。
一是對調解的啟動、商事調解員的確定及其行為規范、調解的方式、保密義務、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和回避等作出明確規定;二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可以收取合理費用,相關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要求商事調解組織將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向社會公開;三是明確商事調解與訴訟、仲裁、公證等的銜接機制,提高商事調解協議的執行效力。
《條例》還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商事調解組織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提供涉外商事調解服務;鼓勵浦東新區商事調解組織在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商事調解活動。
上海市律協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貿促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趙文梅在接受界面新聞專訪時曾指出,一個良好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對于好的營商環境至關重要。企業開展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商事糾紛難以完全避免,如果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就可能引發企業活動減少、投資減少甚至宏觀經濟波動的不利后果。
截至2023年,上海共有社會調解組織141家,其中從事商事調解45家,業務范圍覆蓋了貿易、投資、金融、知識產權、工程建設等主要商事領域,共調解了16.8萬件糾紛。
上海市司法局二級巡視員張祎表示,針對《規定》中關于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條件、監督管理、涉外商事調解等要求,上海將支持綜合實力強、國際化程度高的組織機構作為發起人,引導具備核心競爭力與品牌效應,一流的商事調解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上海還將研究出臺商事調解服務收費指導意見,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市場化運作,推動商事調解專業化、可持續發展。同時探索引進知名境外商事調解機構落戶浦東,適時出臺具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