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領導干部在舉報材料上批示請公安部門負責人“閱示”,警方隨即立案偵查,被告人最終獲刑。領導干部此舉是否屬于干預司法?
近日被“雙開”的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因曾介入一起詐騙案司法處置過程中引發爭議。被告人一方認為,正是由于劉星泰作出批示,形成干預司法,導致一起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被升級成為刑事犯罪案件。據悉,該案二審宣判后,檢察機關已經受理被告人家屬提交的申訴材料,正處于審查程序中。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劉星泰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中,包括“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但其在上述這起案件中扮演了何種角色?法學界觀點并不統一。
專家結論截然相反
案件起源于一樁灰色交易。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海南某公司為成功競拍海口市秀英區一塊土地,負責人石某某準備圍標,同時委托中間人王海成,勸退同樣參與競拍的健某公司。王海成又委托給中間人宋某某協調辦理此事。宋某某在與健某公司協商后,對方同意收取1850萬元費用作為補償就退出競拍。
宋某某隨后向王海成表示,健某公司同意收取2100萬元補償費退出競拍。判決書稱,“王海成同意,并向石某某稱健某公司要價3900萬元方可退出競買。”石某某同意后,海南某公司先后支付給王海成共3350萬元。2018年1月底,王海成提取現金2100萬元交給宋某某,宋某某又給付健某公司共計1820萬元,健某公司最后退出競拍。
2018年3月,海口市中院決定終止拍賣涉案土地。當年底,王海成因涉嫌犯串通招投標罪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該案在起訴階段經歷了罪名3次變更,最后王海成被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公訴后案件又先后4次開庭,歷時近3年時間。
2022年9月,海口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海成、宋某某分別隱瞞真相,虛報真實的對價款,騙取、非法占有委托人的資金,造成委托人損失1530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海成騙取資金1250萬元,宋某某騙取資金2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王海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案件宣判后,王海成一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多處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其系受石某某所托完成健某公司退出競拍,辦理此事過程中不存在詐騙行為,所得資金為中介傭金,由此提出上訴。2023年6月,海南省高院作出二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后,王海成家屬曾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訴被駁回。王海成家屬委托的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云康對界面新聞介紹,如今,隨著劉星泰被查,針對該案是否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被告人家屬提交的申訴材料,正處于審查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審理期間,被害人和被告人兩方都曾邀請國內法學界多位專家展開論證,最后得出截然相反的專家意見。被害方提供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根據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論證材料,王海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而被告方提供的專家法律意見書表示,海南某公司和王海成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本案為典型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民事合同糾紛,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不宜作為詐騙罪處理。
王海成家屬在申訴材料中稱,該案系因劉星泰違紀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以致釀成冤錯案。孫云康表示,該案之所以在2018年被升級為刑事案件,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劉星泰曾作出批示。
其提供的檢舉材料顯示,2018年8月,上述海南某公司等聯名起草《關于請求省公安廳立案偵查的申請書》(附《報案材料》),請托海南省某經濟學家致信劉星泰。
當時,劉星泰剛剛獲任海南省委政法委書記,同時兼任省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該經濟學家在信中表示,“石某某為獲取個人利益,與黑惡勢力勾結虛構事實,惡意騙取項目資金。”申請書則稱,“本次控告的事實涉及眾多單位和個人,尤其是涉案的3350萬元涉及黑惡勢力”,“如果在屬地公安機關報案,案件偵辦可能受到干擾,申請人的管理人員安危將受到重大威脅,懇請劉書記在百忙之中對案件給予重視,協調省公安廳立案偵辦。”
2018年8月28日,劉星泰在上述信件上批示,請海南省公安廳負責人“閱示”,第二天,海南省公安廳負責人又批示,請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負責人“閱并反饋星泰常委”。
同年10月19日,海南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向海口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發出《關于交辦經濟犯罪線索的通知》,稱總隊收到劉星泰常委等領導批示的線索材料,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現將該線索轉你支隊依法辦理,辦理情況請及時上報總隊。”
批示是否干預司法?
劉星泰僅批示“閱示”幾個字屬于插手干預司法活動嗎?據了解,該案一審開庭時,辯護律師曾就此批示進行過舉證和質證。
孫云康認為,本案最后審理中并沒有提及涉黑等情況,不管是受蒙蔽還是故意為之,劉星泰都是違反規定在他人舉報王海成“黑惡勢力”材料上作出批示。而且,案件在后續審理中,還出現過取保候審臨時被拒,更換主審法官和海口市檢察院提級管轄等違反程序的做法,這都是人為、權力干預的結果。
海口市中院則在判決書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報案或舉報。本案線索來源是某經濟學家和被害方向主管政法工作的省領導及省公安部門領導書面舉報,線索來源和立案經過未違反法律規定,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司法機關的辦案過程存在人為干預的情況。
領導干部何種行為屬于干預司法活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和“兩高三部”曾先后分別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三個規定”明確要求,任何領導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等等。
其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包括提出“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曾表示,這是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把握。
王海成的一審辯護律師、上海匯業(海口)律師事務所張麗律師認為,如果嚴格按照“三個規定”,劉星泰的批示應該是構成干預司法。她對界面新聞表示,首先是他作為省委政法委書記,職務是確定的,該案后續審查起訴和一審二審期間,辦案人員曾多次提及案件是有領導簽字的,既然已經定調了,沒有人愿意去推翻領導的簽字。“這起案件人為干預的痕跡很明顯,從案件事實來看,如果沒有劉星泰的批示,沒有人為干預,公安機關最后是不會立案的。”張麗說。
領導干部對舉報材料作出“閱示”批示是否屬于干預司法,界面新聞咨詢多位律師和法學專家,得到的答案并不統一。
兩位具有法院工作經歷的律師表示,黨委政法委對公檢法機關本身具有監督協調職能,如果政法委書記的批示沒有明確提出意見,只是批示讓相關負責人查看材料,那從表面上分析,就不能認定是插手干預司法。一位法學專家也認為,如果領導干部僅僅是批轉,沒有對案件偵辦、審理提出實質性要求,比如批示“必須立案”等詞語,那就很難認定為插手干預。
另一位法學專家則指出,問題的關鍵是該案是否屬于違規立案,“如果是不該立案而立案,這個批示被認定干預司法一般說來是成立的”。
一位長期關注反腐領域的專家對界面新聞表示,僅批示“閱示”是否屬于干預司法要看具體情況,需要評估領導干部是出于工作本身的考慮,還是受別人或利益影響。從工作層面來看,有些領導干部行事不嚴謹,往往不考慮工作紀律和程序就會作出批示,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都會存在私人利益關聯或請托關系等,如果不能證實這個情節,即便辦錯了也很難認定為干預司法。
該專家同時強調,現實操作中,對于領導的批示,下級機關執行時往往會從嚴、從重、加碼辦理,這種情況更難定性為領導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