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穆玥
11月19日,上海一中法院披露了全國首例以所謂“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的案例。
上海一中法院指出,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桿比例為客戶尋求場外配資,通過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利用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產品(以下簡稱“FOF基金”)等方式,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于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直至案發。在此期間,李某、蔣某以上述方式為客戶提供場外配資共計7.4億余元,賺取息差1100余萬元;葛某作為業務人員,參與場外配資4.7億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質上是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從資方處獲取配資后提供給客戶用于證券交易,從中獲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擔投資風險,屬于以“FOF基金”為名而行場外配資之實的行為。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采取了設定風控線、要求盤方補充保證金、贖回子基金等風控措施,符合證券融資業務的特征。鑒于相關配資具有杠桿資金的特征,客戶的融資交易脫離了證券融資交易的監管,對證券市場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終上海一中法院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葛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所謂“FOF模式”,也被稱為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種通過投資于其他基金來實現資產配置和風險分散的投資策略。
今年6月下旬就曾有市場傳言稱“滬上一50億元規模以上私募被調查,涉嫌配資黑吃黑”,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彼時確實有部分私募FOF管理人配資問題正在被調查,牽扯較多機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則明確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得參與場外配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由投資者、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負責投資運作,不得為投資者、證券發行人、金融機構、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投資者門檻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今年6月,青島青石資產和青島裕瑞資產兩家私募就曾因內控機制不健全,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關產品等分別被青島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步被出具警示函。
青島證監局同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青島青石資產和青島裕瑞資產因將旗下私募產品開立的期貨賬戶對外出借,未自主管理相關產品,被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30萬元,同時借用相關賬戶的公某峰也被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另外,此前還有其他不少私募因違規出借公司產品賬戶被相關部門處罰。
比如今年7月,睿屹尚豐私募因向他人出借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在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的過程中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被深圳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3年10月,上海廣懷投資因出借管理的2只私募基金證券賬戶供今創集團(603680.SH)資本市場部總經理劉某龍使用,賺取通道費用,被中基協撤銷管理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