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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硼砂泡出黃金鮑?大連“黃金鮑”食品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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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硼砂泡出黃金鮑?大連“黃金鮑”食品案二審開庭

二審開庭,辯方提供了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蔡星卓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硼砂泡出黃金鮑?大連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于今日二審開庭,擇期宣判。

此前的2023年3月14日,某新聞媒體曾報道稱,記者收到舉報后通過暗訪調查發現,大連中科海產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鮑片”“鮑貝”“黃金鮑”產品制作過程中,“都會使用藥劑泡制”。記者發現,裝有用來浸泡“黃金鮑”“鮑片”的藥粉外層牛皮紙袋和內層的塑料袋上,均未標注任何關于該產品的信息,唯一能夠區分的就是紙袋上有手寫的字母“G”和“B”。兩種藥粉經記者取樣第三方送檢,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具有毒性的硼砂成分”。此外,該企業的“高端海參”,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也經過了染色泡發”。

另外,報道稱,除了使用違禁添加劑浸泡海產品外,該公司對員工的健康管理制度也并不嚴格——從記者入職到離開的5天時間內,始終無人安排記者體檢,也無人詢問記者是否辦理了健康證。在入職的第3天,記者還簽訂了勞務合同。

暗訪新聞發布后,2023年3月15日,針對中科公司在加工黃金鮑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將涉事企業關停,并作出下架相關產品、召回已售產品等處罰,公安機關已開展刑事調查。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管部門涉嫌失職失責問題啟動調查。

2025年2月28日,本案二審開庭。被告人韓義斌(中科公司時任品控部經理)的二審辯護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秦旭東告訴界面新聞,庭審從上午10時持續至下午4時30分。陳中科(中科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張穎告訴界面新聞,二審開庭,所有當事人和律師都堅持無罪辯護。

張穎介紹,截至目前,陳中科與幾位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霸诖税讣?,中科公司是有上市計劃的,現在此計劃暫時擱置?!睆埛f提到,中科公司此前一年會有超過3億銷售額,現在公司的工廠處于停工狀態。出事時,公司工廠有內部人員超200人,現在一大部分工人已經被解散。

一審判決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

硼砂呈白色或無色結晶性粉末狀,在酸性條件下可轉變為硼酸。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健康2021年所編著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指標解讀詞庫(第2版)》,硼砂是一種化工原料,用途十分廣泛。

公開資料顯示,硼酸和硼砂在多個國家和地區被明確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在中國,2008年12月,原衛生部發布“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一批)”,其中第5項為“硼酸與硼砂”。名單顯示,硼酸與硼砂可能被添加的食品類別包括“腐竹、肉丸、涼粉、涼皮、面條、餃子皮”,“可能的主要作用”為“增筋”。

而有關測定方法,《GB5009.27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硼酸的測定》規定了食品中硼酸的測定,該標準于2017年6月開始正式實施。不過,秦旭東向界面新聞展示了一份針對此案的食品安全專家征詢意見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專家意見材料”),材料稱,此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食品添加劑,所以在保水劑中監測出來硼元素的含量,沒有可以采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檢測方法,檢測數據不具有標準方法的法律效力,檢測數據無效。

2024年3月和4月,大連經開區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2024年8月,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簡稱“大連經開區法院”)對中科公司“黃金鮑”食品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顯示,對查扣原料及制品檢測出硼酸成分。一審判決書稱,對查扣的涉案黃金鮑原料及制品進行檢測后,在黃金鮑及衍生品、添加劑中均檢測出硼酸成分(注:硼砂可通過與酸反應轉化為硼酸)。

公訴機關認為,為提升黃金鮑品相,中科公司向黃金鮑中添加保水劑,也就是報道中提到的“G料”與“B料”。另外,陳中科等人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對購進黃金鮑、食品添加劑“逐批索要”相關檢測報告,也未對購進黃金鮑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劑“逐批進行檢測”。判決書還提到,2023年3月14日的媒體報道之后,陳中科指使劉元波,劉安排物流部員工將“G料”和“B料”等添加劑“轉移至長興島一庫房隱匿”。

最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中科公司、被告人陳中科、劉元波、邵竹云、韓義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中科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陳中科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另外,被告人邵竹云(中科公司時任生產廠長)、劉元波(中科公司時任生產總監)、韓義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3個月、2年,以及數目不等的罰金。

爭議焦點:是否有“標”可依?是否主觀故意?

一審宣判之后,被告單位中科公司及4位被告人全部提起了上訴,均要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他們稱,檢察院的指控“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更違背科學常識。”

關于是否有“標”可依,大連中科海產品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狀指出,“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并無硼酸的允許限量指標的規定”。同時,此案涉及產品為冷凍食品,硼酸含量并非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指標(是非必檢項目),“更未規定硼酸的允許限量與判定依據”。“食品安全專家意見材料”也指出,我國目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任何食品中硼含量的標準限值,所以無“標”可超。

秦旭東向界面新聞展示了一份本案一審提交的《專家論證意見書》,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等5位高校教授參與論證。《意見書》提到,現有證據無法查清硼酸成分的來源,中科公司雖沒有逐批索要相關檢測報告以及逐批進行監測,但“即便履行了上述義務也不涉及硼酸的監測,無法避免來源不明的硼酸混入其中的結果”。

另外,秦旭東告訴界面新聞,此次二審開庭,辯護人提供了兩項新證據,其一是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向辯方律師出示的一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根據《告知書》,對于硼砂是否是食品安全標準中的項目指標、是否是水產品的風險監測項目,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回復稱:硼砂是非食用物質,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告知書》提到,按照《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4)版》,硼砂不是監督抽檢項目。根據遼寧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此文件不公開),硼砂不是水產品的風險監測項目。

關于此案的另一個爭論焦點,即中科公司有無生產有害食品的主觀意圖,秦旭東向界面新聞介紹,辯方認為,中科公司和韓義斌等人對涉案產品中含有硼酸的情況毫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也沒有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滲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已經盡到了食品生產和銷售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據上訴狀,中科公司“沒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故意”,除原料外僅在生產過程中加入保水劑和水,而原料和保水劑均未標注含有硼酸。此外,無論是中科公司的按國家標準進行的產品質量檢測,還是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檢,都顯示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被告人陳中科的辯護人還認為,在哪一環節以及如何混入硼酸,“現有證據無法查清”。另外,由于黃金鮑原料及涉案保水劑中硼酸含量均“遠高于”黃金鮑產品中的硼酸含量,不能認定涉案硼酸來自中科公司及陳中科的“摻入”。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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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硼砂泡出黃金鮑?大連“黃金鮑”食品案二審開庭

二審開庭,辯方提供了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蔡星卓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硼砂泡出黃金鮑?大連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于今日二審開庭,擇期宣判。

此前的2023年3月14日,某新聞媒體曾報道稱,記者收到舉報后通過暗訪調查發現,大連中科海產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鮑片”“鮑貝”“黃金鮑”產品制作過程中,“都會使用藥劑泡制”。記者發現,裝有用來浸泡“黃金鮑”“鮑片”的藥粉外層牛皮紙袋和內層的塑料袋上,均未標注任何關于該產品的信息,唯一能夠區分的就是紙袋上有手寫的字母“G”和“B”。兩種藥粉經記者取樣第三方送檢,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具有毒性的硼砂成分”。此外,該企業的“高端海參”,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也經過了染色泡發”。

另外,報道稱,除了使用違禁添加劑浸泡海產品外,該公司對員工的健康管理制度也并不嚴格——從記者入職到離開的5天時間內,始終無人安排記者體檢,也無人詢問記者是否辦理了健康證。在入職的第3天,記者還簽訂了勞務合同。

暗訪新聞發布后,2023年3月15日,針對中科公司在加工黃金鮑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將涉事企業關停,并作出下架相關產品、召回已售產品等處罰,公安機關已開展刑事調查。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管部門涉嫌失職失責問題啟動調查。

2025年2月28日,本案二審開庭。被告人韓義斌(中科公司時任品控部經理)的二審辯護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秦旭東告訴界面新聞,庭審從上午10時持續至下午4時30分。陳中科(中科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張穎告訴界面新聞,二審開庭,所有當事人和律師都堅持無罪辯護。

張穎介紹,截至目前,陳中科與幾位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霸诖税讣埃锌乒臼怯猩鲜杏媱澋?,現在此計劃暫時擱置。”張穎提到,中科公司此前一年會有超過3億銷售額,現在公司的工廠處于停工狀態。出事時,公司工廠有內部人員超200人,現在一大部分工人已經被解散。

一審判決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

硼砂呈白色或無色結晶性粉末狀,在酸性條件下可轉變為硼酸。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健康2021年所編著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指標解讀詞庫(第2版)》,硼砂是一種化工原料,用途十分廣泛。

公開資料顯示,硼酸和硼砂在多個國家和地區被明確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在中國,2008年12月,原衛生部發布“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一批)”,其中第5項為“硼酸與硼砂”。名單顯示,硼酸與硼砂可能被添加的食品類別包括“腐竹、肉丸、涼粉、涼皮、面條、餃子皮”,“可能的主要作用”為“增筋”。

而有關測定方法,《GB5009.27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硼酸的測定》規定了食品中硼酸的測定,該標準于2017年6月開始正式實施。不過,秦旭東向界面新聞展示了一份針對此案的食品安全專家征詢意見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專家意見材料”),材料稱,此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食品添加劑,所以在保水劑中監測出來硼元素的含量,沒有可以采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檢測方法,檢測數據不具有標準方法的法律效力,檢測數據無效。

2024年3月和4月,大連經開區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2024年8月,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簡稱“大連經開區法院”)對中科公司“黃金鮑”食品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顯示,對查扣原料及制品檢測出硼酸成分。一審判決書稱,對查扣的涉案黃金鮑原料及制品進行檢測后,在黃金鮑及衍生品、添加劑中均檢測出硼酸成分(注:硼砂可通過與酸反應轉化為硼酸)。

公訴機關認為,為提升黃金鮑品相,中科公司向黃金鮑中添加保水劑,也就是報道中提到的“G料”與“B料”。另外,陳中科等人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對購進黃金鮑、食品添加劑“逐批索要”相關檢測報告,也未對購進黃金鮑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劑“逐批進行檢測”。判決書還提到,2023年3月14日的媒體報道之后,陳中科指使劉元波,劉安排物流部員工將“G料”和“B料”等添加劑“轉移至長興島一庫房隱匿”。

最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中科公司、被告人陳中科、劉元波、邵竹云、韓義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中科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陳中科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另外,被告人邵竹云(中科公司時任生產廠長)、劉元波(中科公司時任生產總監)、韓義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3個月、2年,以及數目不等的罰金。

爭議焦點:是否有“標”可依?是否主觀故意?

一審宣判之后,被告單位中科公司及4位被告人全部提起了上訴,均要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他們稱,檢察院的指控“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更違背科學常識。”

關于是否有“標”可依,大連中科海產品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狀指出,“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并無硼酸的允許限量指標的規定”。同時,此案涉及產品為冷凍食品,硼酸含量并非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指標(是非必檢項目),“更未規定硼酸的允許限量與判定依據”。“食品安全專家意見材料”也指出,我國目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任何食品中硼含量的標準限值,所以無“標”可超。

秦旭東向界面新聞展示了一份本案一審提交的《專家論證意見書》,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等5位高校教授參與論證。《意見書》提到,現有證據無法查清硼酸成分的來源,中科公司雖沒有逐批索要相關檢測報告以及逐批進行監測,但“即便履行了上述義務也不涉及硼酸的監測,無法避免來源不明的硼酸混入其中的結果”。

另外,秦旭東告訴界面新聞,此次二審開庭,辯護人提供了兩項新證據,其一是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向辯方律師出示的一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根據《告知書》,對于硼砂是否是食品安全標準中的項目指標、是否是水產品的風險監測項目,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回復稱:硼砂是非食用物質,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告知書》提到,按照《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4)版》,硼砂不是監督抽檢項目。根據遼寧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此文件不公開),硼砂不是水產品的風險監測項目。

關于此案的另一個爭論焦點,即中科公司有無生產有害食品的主觀意圖,秦旭東向界面新聞介紹,辯方認為,中科公司和韓義斌等人對涉案產品中含有硼酸的情況毫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也沒有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滲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已經盡到了食品生產和銷售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據上訴狀,中科公司“沒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故意”,除原料外僅在生產過程中加入保水劑和水,而原料和保水劑均未標注含有硼酸。此外,無論是中科公司的按國家標準進行的產品質量檢測,還是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檢,都顯示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被告人陳中科的辯護人還認為,在哪一環節以及如何混入硼酸,“現有證據無法查清”。另外,由于黃金鮑原料及涉案保水劑中硼酸含量均“遠高于”黃金鮑產品中的硼酸含量,不能認定涉案硼酸來自中科公司及陳中科的“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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