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9月20日消息,證監會發布關于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比對服務的通知。
根據《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要求,證監會由各證監局協助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信息查詢比對服務,最新通知明確五點要求:
一是開展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可在擬上市企業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前,向發行人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證監局提交查詢申請。
二是保薦機構在申請查詢時,應當一次性提供需查詢的發行人股東信息。證監局接到查詢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保薦機構反饋結果。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三是保薦機構應做好查詢數據的使用管理。查詢結果僅輔助用于提交《監管規定》要求的專項說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是保薦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除證監局提供的信息查詢比對服務外,還應履職盡責,充分利用各項核查手段,驗證發行人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入股情況,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開展核查工作,發表明確意見。
五是本通知印發前已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已提交首發上市申請或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的,保薦機構可在本通知發布后參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業內人士表示,證監會已建立并完善了離職人員數據庫,數據庫中包含了相關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此次通知,就是通過數據庫去查詢相關信息。
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具體包括四類:一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二是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干部。
三是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十二個月并在借調結束后三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四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并在調動后三年內離職的人員。
《監管規定》擴大了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的從嚴監管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近兩年證監會對于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監管逐漸嚴格。
2021年5月,證監會專門出臺《2號指引》,規定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和中介機構把關責任,明確證監會對入股行為進行專項核查,安排內審部門實施獨立復核,形成縱橫交錯的離職人員入股行為審核把關機制。
《2號指引》發布以來,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這類企業平均審核周期明顯延長。市場普遍感受到,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便利,反而影響了企業的上市進程。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告訴界面新聞,“《2號指引》施行后,上述亂象得到了很好的抑制。但仍因禁止期不夠長、監管審查不夠嚴等,導致證監離職人員低價入股、通過他人代持等變相入股現象仍有發生,對企業上市監管帶來了負面影響。”
田軒指出,相較于《2號指引》,此后發布的《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最受關注之處在于對重點人員入股禁止期的延長——發行監管崗位和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禁止期,從離職后的3年拉長至10年。
在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看來,“禁止期的延長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政商‘旋轉門’現象,防止離職人員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資源和影響力進行不當入股,從而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公正。”
“禁止期的貿然延長短期內可能對少數企業的IPO進程帶來阻礙?!蹦硻C構從業人士表示,“此前入股禁止期為3年,如果擬IPO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其投資機構存在原本不在禁止期內、調整后在禁止期內的證監系統人員入股情況,該企業的IPO進程很可能受到波及。”
針對這一客觀現象,業內人士建議執行過程中注意兩點:一方面,對于因禁止期延長,導致投資機構中存在證監系統離職人員禁止期入股的擬IPO企業,不要“一棍子打死”,允許其說明情況或進行相應調整后“放行”。另一方面,嚴格按照《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的禁止時間進行,不要人為延長,以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