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黃景源
界面新聞編輯 | 彭朋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農村商業銀行以第三人某集團有限公司發行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rivate placement note,下稱PPN)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為由,起訴債券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發行人控股股東及董事承擔賠償責任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將擇期宣判。
PPN是指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并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據悉,該案是2011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批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推出以后,全國首例涉PPN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
原告某農村商業銀行訴稱,案涉債券發行資料存在多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發行人虛假陳述資產負債率等財務狀況,虛假陳述還款資金來源,隱瞞違約、涉訴及對外擔保信息等重大事項等,各被告未如實披露發行人上述虛假陳述行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等,嚴重誤導投資者,導致原告巨額損失,故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其全部本息損失8.7億元。

各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認為案涉債券系非公開定向債券,該案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原告在審理過程中將案涉債券轉讓出售給案外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盡責,原告的損失尚未確定,且與其主張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案涉債券僅在特定專業投資機構間流通轉讓,原告系專業投資機構且具備風險判斷及承擔能力,應當自行承擔投資損失;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等。
據悉,此次庭審采用爭點審理模式,在固定各方無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合議庭聚焦法律適用、訴訟主體資格、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中介機構的責任、損失、訴訟時效等問題組織各方當事人開展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確保各爭點得到充分審理。
上海金融法院收案類型涉及金融各領域,去年排名首位的案由即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占總收案量近三成。其中,涉訴領域逐漸從主板市場擴展至科創板、新三板、債券市場等,各類市場的交易方式和監管模式各有特色,案件復雜程度進一步增加。近一兩年,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多起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全國首案。
當前,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截至7月末,債券市場托管余額166.3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市場托管余額145.7萬億元,交易所市場托管余額20.6萬億元。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法人機構成員共4008家,全部為金融機構。
上海金融法院去年發布的《債券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提到,近年來債券違約事件頻發,違約債規模快速增長,債券糾紛案件數量隨之大幅上漲。
上述報告顯示,少數債券發行人因經營不善、盲目擴張、違規擔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部分債券市場中介機構未能履職盡責,損害了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債券市場的公信力,影響了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