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4日,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965.SH,簡稱“福成股份”)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9 號。根據該決定書,福成股份因拒絕與第三方中介機構簽訂協議,阻礙獨立董事行使職權,違反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監管局查明,福成股份在2022年和2023年養牛場建設項目中存在實際建設與竣工結算不一致的情況。公司全體獨立董事曾一致同意聘請具有司法認定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復審,但公司管理層拒絕配合簽訂合同,影響了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此舉違反了《證券法》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監管局要求福成股份從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出發,配合獨立董事開展養牛場重大工程項目的復審工作,并在2024年9月20日前向監管局書面報送復審結果及整改報告。同時,公司董事和管理層需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確保此類違規行為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