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金花股份公告,公司收到陜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核查舉報線索,發現公司董事長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該事項屬于應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至今未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邢雅江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和事件當事人,違反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邢雅江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金花股份表示,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董事長邢雅江先生送達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知悉因涉嫌相關事項,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2024年4月23日起決定對董事長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審。隨后根據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因指證邢雅江的證據發生變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