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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廢除“指居”,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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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廢除“指居”,大勢所趨?

專家建議,有必要盡早啟動修法調研,通過實證研究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作為一種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居”)制度設立十數年以來因頻繁被濫用引發各種批評,如今隨著刑事訴訟法啟動第4次修改,法學界圍繞其存廢之爭討論愈加熱烈。

2024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訴訟法新一輪修改廣泛調研,聽取意見。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永《法律適用》期刊發文介紹,刑事訴訟法修改引起理論和實務界關注,提出了一系列意見建議,其中包括建議“完善逮捕條件,廢除徑行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指居”制度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廢除之后大量需要執行此類措施的案件該如何處理?專家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改有必要盡早啟動修法調研,通過實證研究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以此判斷是否需要廢除該項制度,以及如果廢除之后的替代性安排。

辦案機關“自留地”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5種強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而“指居”則是監視居住制度的一類特殊形式。

刑事訴訟法于1996年修改時首次監視居住的“住處”分為了固定住處和指定的居所。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次修改時,對于“指居”正式作出了明確規定。2018年,為與監察法銜接,刑事訴訟法修改刪除了該項制度部分內容。至此,適用“指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而需要監視居住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且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當初之所以增加這項制度,也是為了應對流動人口犯罪增長比較快的現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郭志媛告訴界面新聞,流動人口一般沒有固定住處,要監視居住的話只能是在指定居所。但是,這項制度設立后,學界批評比較多,覺得其執行方式有點像變相羈押,而且還可以折抵刑期,等于法律承認這項制度具有羈押監禁的性質,所以一開始其正當性就廣受爭議。

十幾年來,“指居”制度在實施中,對辦案機關展開偵查和詢問確實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也出現了頻繁被濫用的情況。郭志媛表示,關于廢除“指居”制度,近期有不少學者發聲,主要是針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個案,因為不規范執行該項制度,辦案人員沒有依法實施導致出現了嚴重后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界面新聞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為關鍵詞,共查詢到34576篇文書。相關案例顯示,“指居”一般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前,涉及罪名則包括盜竊罪、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等多種類型。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涉及一起犯罪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間遭刑訊逼供的情況,包括遭受毆打及饑餓、違法使用戒具、疲勞訊問等。最后,針對刑訊逼供,該案2名偵查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法治報近期刊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建偉的文章指出,“指居”被廣泛采用,主要源于其多種便利性,包括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居所和看守所進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便于施加控制以及對場所進行操控,指定的居所變成了實際的辦案場所,也方便取供,而且,因為律師不能會見,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監視居住也可以長達6個月之久,時間寬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財產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趙荔對界面新聞介紹,近年來,“指居”一度成為涉黑涉惡類案件的標配,而在實施過程中,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疲勞審訊等問題頻繁出現,非常嚴重。“看守所都不允許的措施比如24小時使用戒具,‘指居’都可以使用。實踐中,很多被‘指居’的人會要求直接逮捕,不想再被監視居住,產生這種想法雖然可笑,但是確實反映了嚴重問題,很顯然,這種措施成了辦案機關的‘自留地’。”趙荔說。

“立法本意是想要在逮捕和取保候審之間設置一個過渡階段,但實際上這項制度已經超越了逮捕的嚴厲性。立法機關設立這項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可能是想解決特殊案件的特殊情況,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該項制度被濫用,嚴重背離了良法善治的初衷,所以我們認為它已經失去了當初立法想達到的效果。”趙荔表示。

廢除還是修改完善?

“指居”制度被廢除已是大勢所趨,還是應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予以修改完善?各方觀點側重點不一。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卞建林上海法治報撰文指出,鑒于“指居”在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予以廢除,恢復監視居住原有的非羈押性質和適用程序。

趙荔認為,“指居”制度應該直接廢除,而不是改革完善,“已經沒有更好的方式能把它改好了,只要留著這項制度,還是會被其他人找其他一些借口濫用。”

他強調,并不是要把監視居住制度廢除,一些懷孕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不具備逮捕條件,都可以在家里監視居住,但是“指居”一定要廢除,“監視居住制度不能再分為在家里還是在指定居所,對于沒有固定住所的,符合逮捕條件的應該直接逮捕,不符合的就應該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與逮捕已經完全可以囊括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各種情形。”

據南方周末報道,中國刑訴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近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舉辦的研討會上提交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專家建議稿》,其中在強制措施這一章節,刪除了監視居住。這意味著,“指居”也被建議廢除。

郭志媛表示,針對監視居住制度,刑訴學界討論已久。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分開規定,確立獨有的適用條件和規則,也就終結了外界對監視居住存廢的爭議,也說明該項制度具有存在必要性。其實,監視居住是作為逮捕的一種替代措施而存在,因為中國現階段還難以接受把取保候審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需要中間狀態,需要有比取保候審更嚴格一些,監控力度更強一些的措施。

在此背景下,“指居”也有其客觀需求。郭志媛介紹,通過和實踐部門溝通發現,如果“指居”制度被廢除,那些沒有固定住所又不能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案件普遍面臨怎么辦理的困境,“如果是流動人口犯案,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話,怎么去保證犯案人不逃跑逃避,怎么樣去辦案?不是把制度廢除之后就完了,要對那些司法實踐中需要通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理的案件,提供一個其他替代措施或替代方案。”

張建偉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對于“指居”這一刑事強制措施,需要重新審視乃至進行相應的改革,針對監視居住的羈押化和監視居住伴隨的訊問活動,可進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和司法改良。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左為民也曾撰文指出,應當在有限肯定指定監視居住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秉持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相平衡的理念,針對制度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改造,以避免實際操作中出現偏差。

郭志媛建議,對于一項制度的存廢,要看實踐有沒有需要,修改之前需要進行更充分地實證調研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如果調研發現需求還在,那就有兩種方案,一種是進一步修改完善“指居”制度,因為它的性質已經類似準羈押,在人權保障方面應該更充分,要比照被羈押人的權利保障措施,也給予被監視居住人予以保障。

“隨著科技進步,現在人走到哪里都會留下電子痕跡,越來越容易被追蹤蹤跡,以后可以考慮盡量避免采用監視居住措施,而是更多適用取保候審,要結合技術發展,使用電子手環等設備進行監控。”郭志媛說,不過,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對當事人的隱私干預過多,電子監控適用要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前在2015年12月,最高檢曾出臺《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就加強和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監督作出可操作性規定,確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郭志媛強調,另一種方案是要建立監督機制和后續救濟途徑,防范指居實施中出現極端個案,對故意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人和措施進行比較嚴厲地追責。最近幾年,各地爆出“指居”的案例比較多,為什么屢禁不止,就是追責沒有起到很好震懾作用,“大家都覺得沒有問題,后面還是會這樣做,會導致個案不斷出現,越發導致普通公眾失去對這項制度的信心。”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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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廢除“指居”,大勢所趨?

專家建議,有必要盡早啟動修法調研,通過實證研究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作為一種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居”)制度設立十數年以來因頻繁被濫用引發各種批評,如今隨著刑事訴訟法啟動第4次修改,法學界圍繞其存廢之爭討論愈加熱烈。

2024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訴訟法新一輪修改廣泛調研,聽取意見。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永《法律適用》期刊發文介紹,刑事訴訟法修改引起理論和實務界關注,提出了一系列意見建議,其中包括建議“完善逮捕條件,廢除徑行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指居”制度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廢除之后大量需要執行此類措施的案件該如何處理?專家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改有必要盡早啟動修法調研,通過實證研究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以此判斷是否需要廢除該項制度,以及如果廢除之后的替代性安排。

辦案機關“自留地”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5種強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而“指居”則是監視居住制度的一類特殊形式。

刑事訴訟法于1996年修改時首次監視居住的“住處”分為了固定住處和指定的居所。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次修改時,對于“指居”正式作出了明確規定。2018年,為與監察法銜接,刑事訴訟法修改刪除了該項制度部分內容。至此,適用“指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而需要監視居住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且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當初之所以增加這項制度,也是為了應對流動人口犯罪增長比較快的現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郭志媛告訴界面新聞,流動人口一般沒有固定住處,要監視居住的話只能是在指定居所。但是,這項制度設立后,學界批評比較多,覺得其執行方式有點像變相羈押,而且還可以折抵刑期,等于法律承認這項制度具有羈押監禁的性質,所以一開始其正當性就廣受爭議。

十幾年來,“指居”制度在實施中,對辦案機關展開偵查和詢問確實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也出現了頻繁被濫用的情況。郭志媛表示,關于廢除“指居”制度,近期有不少學者發聲,主要是針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個案,因為不規范執行該項制度,辦案人員沒有依法實施導致出現了嚴重后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界面新聞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為關鍵詞,共查詢到34576篇文書。相關案例顯示,“指居”一般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前,涉及罪名則包括盜竊罪、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等多種類型。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涉及一起犯罪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間遭刑訊逼供的情況,包括遭受毆打及饑餓、違法使用戒具、疲勞訊問等。最后,針對刑訊逼供,該案2名偵查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法治報近期刊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建偉的文章指出,“指居”被廣泛采用,主要源于其多種便利性,包括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居所和看守所進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便于施加控制以及對場所進行操控,指定的居所變成了實際的辦案場所,也方便取供,而且,因為律師不能會見,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監視居住也可以長達6個月之久,時間寬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財產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趙荔對界面新聞介紹,近年來,“指居”一度成為涉黑涉惡類案件的標配,而在實施過程中,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疲勞審訊等問題頻繁出現,非常嚴重。“看守所都不允許的措施比如24小時使用戒具,‘指居’都可以使用。實踐中,很多被‘指居’的人會要求直接逮捕,不想再被監視居住,產生這種想法雖然可笑,但是確實反映了嚴重問題,很顯然,這種措施成了辦案機關的‘自留地’。”趙荔說。

“立法本意是想要在逮捕和取保候審之間設置一個過渡階段,但實際上這項制度已經超越了逮捕的嚴厲性。立法機關設立這項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可能是想解決特殊案件的特殊情況,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該項制度被濫用,嚴重背離了良法善治的初衷,所以我們認為它已經失去了當初立法想達到的效果。”趙荔表示。

廢除還是修改完善?

“指居”制度被廢除已是大勢所趨,還是應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予以修改完善?各方觀點側重點不一。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卞建林上海法治報撰文指出,鑒于“指居”在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予以廢除,恢復監視居住原有的非羈押性質和適用程序。

趙荔認為,“指居”制度應該直接廢除,而不是改革完善,“已經沒有更好的方式能把它改好了,只要留著這項制度,還是會被其他人找其他一些借口濫用。”

他強調,并不是要把監視居住制度廢除,一些懷孕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不具備逮捕條件,都可以在家里監視居住,但是“指居”一定要廢除,“監視居住制度不能再分為在家里還是在指定居所,對于沒有固定住所的,符合逮捕條件的應該直接逮捕,不符合的就應該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與逮捕已經完全可以囊括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各種情形。”

據南方周末報道,中國刑訴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近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舉辦的研討會上提交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專家建議稿》,其中在強制措施這一章節,刪除了監視居住。這意味著,“指居”也被建議廢除。

郭志媛表示,針對監視居住制度,刑訴學界討論已久。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分開規定,確立獨有的適用條件和規則,也就終結了外界對監視居住存廢的爭議,也說明該項制度具有存在必要性。其實,監視居住是作為逮捕的一種替代措施而存在,因為中國現階段還難以接受把取保候審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需要中間狀態,需要有比取保候審更嚴格一些,監控力度更強一些的措施。

在此背景下,“指居”也有其客觀需求。郭志媛介紹,通過和實踐部門溝通發現,如果“指居”制度被廢除,那些沒有固定住所又不能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案件普遍面臨怎么辦理的困境,“如果是流動人口犯案,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話,怎么去保證犯案人不逃跑逃避,怎么樣去辦案?不是把制度廢除之后就完了,要對那些司法實踐中需要通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理的案件,提供一個其他替代措施或替代方案。”

張建偉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對于“指居”這一刑事強制措施,需要重新審視乃至進行相應的改革,針對監視居住的羈押化和監視居住伴隨的訊問活動,可進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和司法改良。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左為民也曾撰文指出,應當在有限肯定指定監視居住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秉持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相平衡的理念,針對制度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改造,以避免實際操作中出現偏差。

郭志媛建議,對于一項制度的存廢,要看實踐有沒有需要,修改之前需要進行更充分地實證調研全面評估“指居”的實施效果。如果調研發現需求還在,那就有兩種方案,一種是進一步修改完善“指居”制度,因為它的性質已經類似準羈押,在人權保障方面應該更充分,要比照被羈押人的權利保障措施,也給予被監視居住人予以保障。

“隨著科技進步,現在人走到哪里都會留下電子痕跡,越來越容易被追蹤蹤跡,以后可以考慮盡量避免采用監視居住措施,而是更多適用取保候審,要結合技術發展,使用電子手環等設備進行監控。”郭志媛說,不過,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對當事人的隱私干預過多,電子監控適用要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前在2015年12月,最高檢曾出臺《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就加強和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監督作出可操作性規定,確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郭志媛強調,另一種方案是要建立監督機制和后續救濟途徑,防范指居實施中出現極端個案,對故意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人和措施進行比較嚴厲地追責。最近幾年,各地爆出“指居”的案例比較多,為什么屢禁不止,就是追責沒有起到很好震懾作用,“大家都覺得沒有問題,后面還是會這樣做,會導致個案不斷出現,越發導致普通公眾失去對這項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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