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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罰,“抗氧化”化妝品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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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罰,“抗氧化”化妝品危險了

監管趨嚴。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文|青眼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一則處罰信息顯示,**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京東旗艦店宣稱一款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被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1萬元,理由是“抗氧化為化妝品新功效,且上述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未進行特殊化妝品注冊”。

這,或是今年以來首個因產品宣稱“抗氧化”而被公開處罰的案例。同時,這一案例也再次給行業提了醒,任何品牌在進行產品功效宣傳時必須慎之又慎,不僅須嚴格遵守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法規要求,還要確保功效宣稱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因宣稱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被罰

據上海青浦市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并在京東平臺設有店鋪“**品牌官方旗艦店”。自2023年6月1日起,該公司在京東店鋪銷售“某品牌煥能精華液”(凈含量30ml),并宣稱產品具有“抗氧修護”“提升高倍抗氧力”“專研配方抗氧更高階”等功效。

截自行政處罰書

上海青浦市監局認定,抗氧化為化妝品新功效,上述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但該公司未按照特殊化妝品進行注冊管理。由此,2023年11月27日,該公司對宣傳不當的內容進行積極整改,期間共計銷售涉案化妝品4件,銷售金額共計1718.28元。

最終,上海青浦市監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青眼調查發現,涉事產品備案名為某精萃酵母肌底精華水,于2018年6月備案,并在2022年7月完成功效評價,備案系統中顯示所包含的功效為舒緩、修護、保濕、緊致功效,評價方式選用了利用皮膚生理參數測量評估測試。由此可見,雖然該產品對外宣稱“抗氧化”,但其并未上傳相關的功效評價依據。

今日,青眼在京東APP上搜索涉事店鋪發現,涉事產品已刪除“抗氧化”的廣告宣傳詞匯。此外,該店鋪中其他產品鏈接也均未查詢到任何有關“抗氧化”的宣稱。

青眼注意到,此次并非首次有企業因宣稱化妝品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而被處罰。據上海金山市監局公開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2020年5月起,上海某公司在小紅書開設網店銷售化妝品,其在名稱“某品牌小露珠雙萃精粹水”的產品介紹頁面中宣稱“抗氧化”的內容,但不能提供“抗氧化”的相關證明材料,最終被罰款2000元。

官方回復:抗氧化不允許被宣稱

為行業所熟知,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行業正式進入功效評價時代。按照《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附表一“功效宣稱分類目錄”的規定,將化妝品的功效分為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滋養、修護、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除臭、抗皺、緊致、舒緩等,共計26項。不符合這26項釋義的,屬于新功效。

由此可見,“抗氧化”并不在此26項當中,也即其屬于新功效。而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對于新功效宣稱的產品,屬于特殊化妝品,品牌方需要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經過嚴格的審查和評估后,方可進行市場推廣。

化妝品違禁詞網創始人李錦聰告訴青眼,一般來說,“抗氧化”不屬于化妝品功效宣稱范疇。在化妝品行業,“抗氧化”通常是指產品里的某個成分在配方中起到抗氧化作用,其目的在于增強產品的穩定性,防止因氧化作用導致的品質下降。如果作用于人體皮膚即屬于“功效宣稱”范疇,因此會被判斷為“新功效”。

不過,也有多位行業人士并不認為抗氧化是新功效,更偏向它是一種機理,最后會產生例如抗皺、滋養甚至美白的功效。

廣州某化妝品研發工程師表示,“雖然《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強調26項功效宣稱之外的屬于新功效,但這一規定并不合理,功效分類不應該采用封閉模式。”

在他看來,“抗氧化”的核心是捕捉自由基阻止鏈式反應,它屬于一個使用過程中的常規原料,且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之下,就可以輕松實現的常規功效。“只要品牌方能提供功效證據,就沒必要納入新功效的管理范疇,有關處罰顯得過于粗暴。”

廣州麻尚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陳來成也表示,護膚品“抗氧化”屬于很常規的功效,且監管部門在抽檢產品時,一般會默認一款做了“抗氧化”功效評價的產品具有“抗氧化”作用,而不會視“抗氧化”為新功效宣稱。“如果抗氧化要求按新功效申請特證,那估計是監管嚴了。”他表示。

上海某化妝品品牌方則告訴青眼,此前她所在公司的一款產品曾因宣稱“抗氧化”功效而被投訴,但在向監管部門出具抗氧化功效報告后,公司并未受行政處罰。“不過,檢測機構現在也不提倡宣稱‘抗氧化’。”她進一步稱。

針對“抗氧化”是否應按新功效管理,近日,青眼多次嘗試撥打上海、廣州等地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求證,但截至發稿未獲回應。這當中,江蘇藥監局化妝品備案中心回復稱,“自新規實施以來,抗氧化就不允許被宣稱,它屬于化妝品新功效。另外,產品在備案時,產品名稱中含有‘抗氧化’不會通過備案。”

“不少產品已注銷或取消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當下抗氧化化妝品市場可謂如火如荼。僅在小紅書上,有關“抗氧化護膚品推薦”筆記達15萬+篇,抗氧化商品也達1萬+。同時,在各大主流電商平臺上,抗氧化的產品也屢見不鮮。青眼在化妝品監管app上搜索“抗氧化”,顯示共有492條產品備案信息,涵蓋面膜、眼霜、面霜等產品。不過,當前不少產品已注銷或取消備案。

從時間上來看,目前處于正常備案的產品,備案時間一般為2023年-2024年之間,備案人多以廣州、上海的企業居多。另從備案人所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來看,大部分在產品名稱上宣稱“抗氧化”的產品,但實則均是按保濕、緊致等功效進行備案。

針對“抗氧化”化妝品宣稱事宜,一位行業資深工程師稱,僅按照此次上海青浦市監局的處罰案例來看,這也意味著,目前市面上所有宣稱“抗氧化”功效的化妝品均是違規的。

他進一步說道,從公示的特殊化妝品來看,目前市場尚不存在新功效產品。而且,目前國家監管層面尚未公布新功效的檢測標準和方法,如果新功效沒有得到官方的規范性確定,那么產品的新功效驗證就無從抓起。

“化妝品功效宣稱雖包含26項,但去除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5類特殊化妝品,以及芳香、清潔等常規基礎功效,實際功效僅有十多個,這顯然無法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也限制了化妝品產業的創新及技術進步。”該行業資深工程師表示。

“化妝品注冊備案上市很容易,但在產品功效宣稱上,要做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并將產品賣出去,卻不容易。”在李錦聰看來,對于品牌方而言,應平衡好收益與風險的關系。同時,監管部門也應持續加強監管力度,確保市場的公平和消費者的安全。

總體而言,在監管趨嚴的當下,化妝品功效宣稱需尤為謹慎,切勿觸碰法規紅線。此次的處罰案例也再次提醒企業,不能抱有僥幸心里,合規經營才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石。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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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罰,“抗氧化”化妝品危險了

監管趨嚴。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文|青眼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一則處罰信息顯示,**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京東旗艦店宣稱一款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被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1萬元,理由是“抗氧化為化妝品新功效,且上述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未進行特殊化妝品注冊”。

這,或是今年以來首個因產品宣稱“抗氧化”而被公開處罰的案例。同時,這一案例也再次給行業提了醒,任何品牌在進行產品功效宣傳時必須慎之又慎,不僅須嚴格遵守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法規要求,還要確保功效宣稱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因宣稱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被罰

據上海青浦市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并在京東平臺設有店鋪“**品牌官方旗艦店”。自2023年6月1日起,該公司在京東店鋪銷售“某品牌煥能精華液”(凈含量30ml),并宣稱產品具有“抗氧修護”“提升高倍抗氧力”“專研配方抗氧更高階”等功效。

截自行政處罰書

上海青浦市監局認定,抗氧化為化妝品新功效,上述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但該公司未按照特殊化妝品進行注冊管理。由此,2023年11月27日,該公司對宣傳不當的內容進行積極整改,期間共計銷售涉案化妝品4件,銷售金額共計1718.28元。

最終,上海青浦市監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青眼調查發現,涉事產品備案名為某精萃酵母肌底精華水,于2018年6月備案,并在2022年7月完成功效評價,備案系統中顯示所包含的功效為舒緩、修護、保濕、緊致功效,評價方式選用了利用皮膚生理參數測量評估測試。由此可見,雖然該產品對外宣稱“抗氧化”,但其并未上傳相關的功效評價依據。

今日,青眼在京東APP上搜索涉事店鋪發現,涉事產品已刪除“抗氧化”的廣告宣傳詞匯。此外,該店鋪中其他產品鏈接也均未查詢到任何有關“抗氧化”的宣稱。

青眼注意到,此次并非首次有企業因宣稱化妝品產品具有“抗氧化”功效而被處罰。據上海金山市監局公開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2020年5月起,上海某公司在小紅書開設網店銷售化妝品,其在名稱“某品牌小露珠雙萃精粹水”的產品介紹頁面中宣稱“抗氧化”的內容,但不能提供“抗氧化”的相關證明材料,最終被罰款2000元。

官方回復:抗氧化不允許被宣稱

為行業所熟知,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行業正式進入功效評價時代。按照《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附表一“功效宣稱分類目錄”的規定,將化妝品的功效分為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滋養、修護、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除臭、抗皺、緊致、舒緩等,共計26項。不符合這26項釋義的,屬于新功效。

由此可見,“抗氧化”并不在此26項當中,也即其屬于新功效。而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對于新功效宣稱的產品,屬于特殊化妝品,品牌方需要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經過嚴格的審查和評估后,方可進行市場推廣。

化妝品違禁詞網創始人李錦聰告訴青眼,一般來說,“抗氧化”不屬于化妝品功效宣稱范疇。在化妝品行業,“抗氧化”通常是指產品里的某個成分在配方中起到抗氧化作用,其目的在于增強產品的穩定性,防止因氧化作用導致的品質下降。如果作用于人體皮膚即屬于“功效宣稱”范疇,因此會被判斷為“新功效”。

不過,也有多位行業人士并不認為抗氧化是新功效,更偏向它是一種機理,最后會產生例如抗皺、滋養甚至美白的功效。

廣州某化妝品研發工程師表示,“雖然《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強調26項功效宣稱之外的屬于新功效,但這一規定并不合理,功效分類不應該采用封閉模式。”

在他看來,“抗氧化”的核心是捕捉自由基阻止鏈式反應,它屬于一個使用過程中的常規原料,且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之下,就可以輕松實現的常規功效。“只要品牌方能提供功效證據,就沒必要納入新功效的管理范疇,有關處罰顯得過于粗暴。”

廣州麻尚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陳來成也表示,護膚品“抗氧化”屬于很常規的功效,且監管部門在抽檢產品時,一般會默認一款做了“抗氧化”功效評價的產品具有“抗氧化”作用,而不會視“抗氧化”為新功效宣稱。“如果抗氧化要求按新功效申請特證,那估計是監管嚴了。”他表示。

上海某化妝品品牌方則告訴青眼,此前她所在公司的一款產品曾因宣稱“抗氧化”功效而被投訴,但在向監管部門出具抗氧化功效報告后,公司并未受行政處罰。“不過,檢測機構現在也不提倡宣稱‘抗氧化’。”她進一步稱。

針對“抗氧化”是否應按新功效管理,近日,青眼多次嘗試撥打上海、廣州等地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求證,但截至發稿未獲回應。這當中,江蘇藥監局化妝品備案中心回復稱,“自新規實施以來,抗氧化就不允許被宣稱,它屬于化妝品新功效。另外,產品在備案時,產品名稱中含有‘抗氧化’不會通過備案。”

“不少產品已注銷或取消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當下抗氧化化妝品市場可謂如火如荼。僅在小紅書上,有關“抗氧化護膚品推薦”筆記達15萬+篇,抗氧化商品也達1萬+。同時,在各大主流電商平臺上,抗氧化的產品也屢見不鮮。青眼在化妝品監管app上搜索“抗氧化”,顯示共有492條產品備案信息,涵蓋面膜、眼霜、面霜等產品。不過,當前不少產品已注銷或取消備案。

從時間上來看,目前處于正常備案的產品,備案時間一般為2023年-2024年之間,備案人多以廣州、上海的企業居多。另從備案人所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來看,大部分在產品名稱上宣稱“抗氧化”的產品,但實則均是按保濕、緊致等功效進行備案。

針對“抗氧化”化妝品宣稱事宜,一位行業資深工程師稱,僅按照此次上海青浦市監局的處罰案例來看,這也意味著,目前市面上所有宣稱“抗氧化”功效的化妝品均是違規的。

他進一步說道,從公示的特殊化妝品來看,目前市場尚不存在新功效產品。而且,目前國家監管層面尚未公布新功效的檢測標準和方法,如果新功效沒有得到官方的規范性確定,那么產品的新功效驗證就無從抓起。

“化妝品功效宣稱雖包含26項,但去除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5類特殊化妝品,以及芳香、清潔等常規基礎功效,實際功效僅有十多個,這顯然無法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也限制了化妝品產業的創新及技術進步。”該行業資深工程師表示。

“化妝品注冊備案上市很容易,但在產品功效宣稱上,要做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并將產品賣出去,卻不容易。”在李錦聰看來,對于品牌方而言,應平衡好收益與風險的關系。同時,監管部門也應持續加強監管力度,確保市場的公平和消費者的安全。

總體而言,在監管趨嚴的當下,化妝品功效宣稱需尤為謹慎,切勿觸碰法規紅線。此次的處罰案例也再次提醒企業,不能抱有僥幸心里,合規經營才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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