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紀律處分決定書,對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陽光”)及其控股股東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實際控制人陸克平,以及公司時任董事長陸宇、總經理高青化、財務總監潘新雷和董事會秘書楊之豪進行了公開譴責。
違規行為包括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和年度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問題,嚴重違反了相關監管規定。
江蘇陽光因控股股東陽光集團占用資金1.7億元,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此外,公司在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不準確,凈利潤和扣非后凈利潤由預計盈利轉為巨額虧損,且更正公告發布不及時,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江蘇陽光及其控股股東和高管未能履行職責,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最終決定對江蘇陽光及其控股股東和高管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陸克平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