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 章宇璠
記者 | 張一諾
6月25日,青島證監局發布了7張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劍指青島兩家私募——青島裕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裕瑞”)、青島青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青石”)及相關責任人。
綜合青島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2024】3號和【2024】4號,青島證監局查明以下案件情況:當事人公衍峰向青島青石借用其旗下的私募基金產品眾誠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眾誠九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期貨賬號,以及青島裕瑞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裕瑞昌裕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裕瑞昌裕七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瑞昌裕八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通過前述賬戶累計交易1295筆,累計成交金額9266.74萬元。
青島青石和青島裕瑞出借期貨賬戶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青島青石和青島裕瑞給予警告,均處以30萬元的罰款。并決定對青島青石和青島裕瑞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此外,由于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內控機制不健全,交易風險控制機制存在缺陷,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關產品,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青島證監局依據相關規定,對青島青石資管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周玉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由于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內控機制不健全,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關產品,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青島證監局依據相關規定,對青島裕瑞資管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王書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同時,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案件當事人公衍峰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