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證監會6月7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證監會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經驗,研究制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規定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并對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新舊法律適用、立體追責、行刑銜接等與行政處罰裁量相關的事項作出規定。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并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后進行處罰。
具體來看,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對依法應當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等不予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違法主體消滅的,免予處罰。消滅的違法主體是單位的,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繼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裁量基本規則》,存在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的;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的;毀損、偽造、篡改證據材料的;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的;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等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三是結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關于行為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于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7日。 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后按程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