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欣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龍控股”)及其相關責任人發出監管函,指出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中,對部分貿易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進行了調整,由“總額法”改為“凈額法”,并對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中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涉及的金額分別為4125.07萬元、5795.85萬元和7263.71萬元。
監管函指出,欣龍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的規定。同時,公司董事長鮑鉞、總裁兼副董事長于春山、財務總監代曉因未能忠實、勤勉履職,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