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被稱為“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即將迎來第四次修改。
2023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劃,修改刑事訴訟法被列入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進入2024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訴訟法新一輪修改廣泛調研,聽取意見。
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訴訟法擔負著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兩大功能,其每一次修改和完善不僅能規范刑事訴訟程序,而且體現了我國基本法治理念的演進過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再修如何完善刑事案件辦理基本程序,強化當事人權利保障,以及如何細化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等,都有待進一步討論和明確。
從工具法到保障法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確保刑法公正、準確實施的一部程序性法律。新中國首部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分別于1996年、2012年、2018年歷經三次修正,形成了目前這部基本法律規范,法條總數也擴充到308條。
為何僅僅間隔5年再次啟動修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衛躍寧教授對界面新聞介紹,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監察法進行銜接。監察法2018年3月施行后,我國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系統轉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需要及時進行修改;其次是將試點中的認罪認罰從寬與速裁程序上升為法律;還有就是為反腐追贓規定了缺席審判程序。
此外,衛躍寧表示,為了適應社會治理的需要,也為了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解決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老問題,將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與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則、規定中的成熟內容上升為法律,有必要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
衛躍寧還介紹,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導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并推出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目前此項工作已經試點數年,相關制度也需要立法進行確認和完善。
“刑事訴訟法過去比較強調其工具主義的功能,也就是所謂的‘刀把子’功能,在規則和制度構建方面比較偏重于打擊犯罪。”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魏曉娜告訴界面新聞,刑事訴訟法的歷次修改過程體現了其從工具法到保障法的功能轉型。
魏曉娜介紹,2004年憲法修正案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也增加了保障人權條款。實際上,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幾次修正也秉持了保障人權的觀念,幾次修改非常注重公民訴訟權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這是一個信號,說明其功能定位正在發生轉型。但是,這種轉型目前還沒有完成,法律本身仍然遺留了過去“刀把子”的一些痕跡,所以本輪修改應該留意這些條款的變化。
界面新聞注意到,修改刑事訴訟法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啟動了立法調研,去年以來先后赴各地及高校等研究機構開會座談,聽取修改建議。
2023年11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永一行四人到浙江省調研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2024年4月19日,黃永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名負責人赴中國政法大學召開調研座談會,聽取完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相關發言。2024年5月19日,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舉辦“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與證據制度建設”學術研討會,黃永也到場參加,并主持主題發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分批分撥在不同高校和機構進行調研,現在主要是‘聽’的階段,各方都可以就刑事訴訟法如何修改充分發表各自的觀點,但是立法機構目前還沒有拿出具體方案來討論。”有關專家表示。
以審判為中心
刑事訴訟法應該怎么改?法學界看法側重點不一。
“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在結構和類型上發生深刻變化,以前是盜竊、傷害類案件數量比較多,但是現在新型犯罪,特別是依托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比較普遍,比如電信網絡詐騙、非法集資等,所以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應當在總體上關注這些新的社會變化。”長期關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亮對界面新聞表示。
衛躍寧表示,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改,現在很難說已經在哪些關鍵領域形成共識,不過,像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訴法與監察法的銜接、證據(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以及輕罪治理、涉案企業合規等方面,各方都比較認可,有望在此次修改中作出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些年來,改革有什么效果,需不需要納入刑事訴訟法中,需要思考和斟酌。”衛躍寧指出。
2014年10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此后,“兩高三部”于2016年聯合發布《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形成了改革的基本共識,搭建了改革的框架基礎。
人民法院報2023年9月報道稱,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極為紛繁復雜的系統性工程。目前,偵查中心主義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轉,檢察中心主義的現象似有所顯現,控辯失衡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庭審依然面臨證人出庭率較低、庭后書面審理猶存、辯護律師作用有限、控辯對抗不足等限制性因素,審判程序的權威、高效和公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比如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如果證人不能出庭就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還是‘以卷宗為中心’‘以偵查為中心’。此外,關于鑒定人出庭、偵查人員(調查人員)出庭等問題,上一次立法希望能夠解決,實際上效果并不明顯,這次刑事訴訟法如何改革完善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衛躍寧說。
徐紅亮指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中,庭審實質化特別是證人出庭近年來做的還確實遠遠不夠,新一輪修改需要關注刑事訴訟法總則如何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的改革要求,也包括如何進一步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公開信息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此前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調研中,重點關注了電子網絡信息技術的運用情況,包括開展網絡犯罪偵查及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留存、審查和使用等方面。
徐紅亮介紹,電子數據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重要,現在刑事案件不涉及電子數據的已經很少,但是我國對電子數據的提取、質證、認定等都還處在比較初期的階段,比如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法律規定非法獲取的言辭證據可以排除,那么是否應把非法提取的電子數據排除在外呢?這個問題是存在爭議的。
衛躍寧表示,電子數據應用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廣泛,甚至被稱為“證據之王”,同時,這也是科技性非常強的證據,收集、審查、運用有特殊的規律。刑事訴訟法自2012年首次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種類加以明確,卻沒有對于電子數據收集、審查、運用方面進行詳細規定。盡管“兩高一部”對于電子數據證據出臺了聯合司法解釋,公安部也專門作出規定,但是這些也是停留在位階比較低的狀態,因此需要上升到立法層面加以明確。
修改趨向法典化?
人民法院報上述報道提到的檢察中心主義現象日趨受到法律界關注,這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明顯顯現。
刑事訴訟法在2018年修改時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9年10月,“兩高三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點是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實表達意見以及作出選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項制度執行中尚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部分案件中明顯存在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挾裹當事人的意志,甚至個別案件存在變相“逼迫”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情況,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徐紅亮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檢察權在一定程度上僭越審判權之嫌,法院審判權有虛化的傾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實涵蓋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當中,關于認罪的自愿性、真實性,實務中辦案機關為了提高適用比例會強推這一程序,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這種問題應該在立法中加以改善。”衛躍寧表示。
魏曉娜表示,過去在工具主義思維之下,制度和規則的構建往往是從公權力機關方便行使權力的角度來考慮,而在保障人權方面考慮不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應該沿著既定的方向繼續走下去,把過去留下的結構性缺憾予以彌補。
在她看來,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侵犯公民財產權、隱私權的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甚至包括技術偵查措施等,目前在立法層面完全交給了公安機關自己決定。“過去在計劃經濟時代,公民個人財富不多,所以沒有產生大的問題,但是我國實行市場經濟轉型以來,慢慢藏富于民,公民財產無論從數量還是形式上都變得更加復雜,而且數額巨大,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對財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應該及早提上日程。”魏曉娜說。
魏曉娜還指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作出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決定沒有經過其他機關審查,而且權益受到影響的當事人也基本沒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這甚至都不如行政處罰提供的保護程度,“事前沒有司法審查,沒有權力分工,事后沒有司法救濟,相當于權利“裸奔”,這是相當大的結構性缺憾。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比照逮捕程序,引入檢察機關審查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近期公開發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前瞻》一文表示,此次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過去的修正案模式,而是應當選擇法典化模式。
他認為,刑事訴訟法已具備法典化的有利條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門法綜合性的特點,而非單一調整某一個方面的社會功能,刑事訴訟法符合法典的綜合性特性。其次,刑事訴訟法作為我國最早一批的立法,多年以來又頒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釋,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訴訟規范體系。
對此,徐紅亮認為,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刑事訴訟法典化現在條件和時機可能還不成熟,首先,民法典之所以能形成法典,是因為它有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基礎法律,涉及的面非常廣,但是目前刑事訴訟法還缺乏這樣的一系列法律作為支撐。其次,刑事訴訟實踐中的庭審實質化、證人出庭制度、二審程序的糾錯機制、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電子數據認定等制度尚不成熟,所以刑事訴訟法典化還不宜操之過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