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西藏證監局發布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榮、胡晗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內容如下:
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或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發布了《關于收到西藏證監局<關于對王喜兵、胡晗東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經查,《公告》未準確披露我局《關于對王喜兵、胡晗東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公告》中存在多個錯別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內控流于形式,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黃建榮作為西藏珠峰董事長,胡晗東作為西藏珠峰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