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飛力達(300240.SZ)發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采取的責令改正措施及對相關人員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內容顯示,飛力達在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中,“分季度主要財務指標”的“第四季度”部分及“主營業務分析”的“收入與成本”部分存在多處計算錯誤。
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長姚勤、副董事長兼總裁耿昊、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童少波、財務總監李鐳,未能確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監管措施決定對飛力達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飛力達及相關責任人應全面自查年報披露信息,及時更正錯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