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蚌埠市龍子湖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孫立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孫立明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立明利用擔任懷遠縣淝南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懷遠縣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規劃審批、許可證辦理、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0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孫立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孫立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來源:安徽省滁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