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珍 辛圓
3月27日,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在博鰲亞洲論壇間隙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要進一步明確對民營資本的保護,尤其是明確“民營資本”的法律地位,爭取在保護民營資本和民營企業財產權上實現突破。
他表示,無論是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看,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這一點需要在立法中得到充分體現。此外,還要明確界定并保護民營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創新收益權和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
“《民營經濟促進法》既要反映企業發展的時代需求,也要同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高水平開放進程相適應。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是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民營企業是穩定社會就業的主體力量,需要通過立法形成良好預期、厚植發展之基。”遲福林說。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全面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及配套舉措,進一步解決市場準入、要素獲取、公平執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遲福林表示,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必須從法律層面規范政府的行為。
首先要充分反映市場經濟法治原則。“《民營經濟促進法》要充分體現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把非經濟性政策納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加強對濫用行政權力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約束和規范。”他說。
其次是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民營經濟促進法》要突出市場監管法治化的內容,體現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實現監管‘法無授權不可為’。” 遲福林說。
第三,要從法律層面形成民營企業家參與政策制定的制度安排,這有利于精準定策、精準施策,提升民營企業的獲得感。《民營經濟促進法》要在民營企業家參與政策制定的程序規范上有新突破,尤其是要突出營商環境建設的第三方評估機制建設,形成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