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播出了公布了一起關于銀行起訴信用卡持卡人欠款的糾紛,該持卡人并沒有使用過這張信用卡卻累計欠款高達16萬余元,最終銀行的訴求被法院駁回。
持卡人沒實際使用卻“被”逾期16萬
被告人金先生此前辦理的一張信用卡嚴重逾期,累計欠款高達16萬余元,然而在庭審調查中,被告金先生卻堅稱自己并沒有使用過這張信用卡,因此不可能出現逾期,并拒絕還款。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員高麗麗稱,金先生辦卡最初的目的是想把錢取出來,也就是咱們通常理解的金融貸款,到了銀行以后很快辦了這張卡。然后他說如果不支持取現的話,這張卡就沒有用了,我要退卡。
但由于幾次打客服電話沒有打通,金先生就將信用卡擱置。
藍鯨財經了解到,這家涉事原告為農行北京順義支行。
按照分期條款約定,即便你沒有使用,銀行也要開始計息,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是60期,每期是月均還款,但是他因為沒有使用,他也從來沒有還過錢,然后就一直逾期。
在“申請人聲明”一欄中,第一條規定了,“申請人已經知悉并承諾業務一旦辦理成功,不論是否實際使用資金,均按信用卡對賬單所顯示的應還款金額按月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續費,否則,將按相關條款支付利息、違約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在申請人簽名處,顯示金先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霸王”款項被法院認定無效
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用戶是否清楚了解條款項目。
銀行方面認為已經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條款合同上簽了字,這就表明,金先生已經閱讀理解并自愿遵守條款內容。
法官注意到,在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申請表的“征信授權書”和“申請人聲明”兩個板塊內,多數文字都進行了加黑加粗處理,銀行確實沒有把一些重要的格式條款內容或者是說跟客戶利益相關的內容進行一個明確的提示說明解釋。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銀行一方擬定的業務條款中約定的,“申請人已經知悉并承諾業務一旦辦理成功,不論是否實際使用資金,均按信用卡對賬單所顯示的應還款金額按月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續費,否則,將按相關條款支付利息、違約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這一款項,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責任,致使原被告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應該認定為無效。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員高麗麗補充到,他分文未用的情況下,你還要繼續讓他還本,包括支付違約金、利息費用等,顯然非常不合理。
最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銀行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上,信用卡糾紛一直以來是銀行案件的重災區,諸如客戶認為信用卡違約利息不合理、誘導賬單分期或消費分期、誘導辦卡、收取信用卡年費等層出不窮。
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信用卡糾紛307.8萬件,占銀行全部起訴案件的37.3%。
法院判決后,承辦法官與原告銀行代理人進行了溝通,建議銀行對此類信用卡的業務合同進行調整,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