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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監管,步步推進。3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提出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對人身險公司進行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并設“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加分項。
根據六個評估維度,厘定人身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具體劃分為1-5級和S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監管關注。評級原則上每年一次,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在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并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等環節加強對評級結果的運用。
評級聚焦六大維度,另設“加分項”
2022年1月,《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出臺,原銀保監會提出,機構監管部門需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全面跟蹤、評估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為開展市場準入、采取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政策等提供基礎性的支持。同時提出,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
“《監管評級辦法》是對《暫行辦法》的配套細則,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加強人身險差異化監管,將有利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業內人士向藍鯨財經記者表述道。
從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來看,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
具體來看,如在公司治理維度,細分合規性、股權兩類要點,綜合評價公司治理風險狀況。
資金運用維度,細分合規性、市場風險類、信用風險類、集中度風險類、投資收益類、內部控制類和其他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資金運用風險狀況。
再如資產負債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期限結構匹配類、成本收益匹配類、現金流匹配類、財務杠桿類五類要點,綜合評價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在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中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為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這是對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積極發揮社會責任的進一步支持和敦促,引導行業更好的推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落地”,業內人士指出道。
綜合風險水平劃分5級,動態調整監管評級
從評級節奏來看,風險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1次/月, 結合定期檢測情況,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原則上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評級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于4月30日前完成。
對于單一維度而言,風險水平評價采用百分制,由基礎指標得分和調整指標得分組成,風險水平等級分為三級: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高。
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則評定采用權重法,總分值為100分。從各維度的權重分配情況來看,《辦法》進行差異化設定,提高了風險敏感度。其中,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占比分別為22%,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維度則分別占比14%。
加權計算后得分,加上特別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
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為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為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而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或風險處置進入實質性階段的人身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列出部分風險“變量”,當出現一定定性或定量風險因素之一的,綜合風險水平將上調1個等級,實現監管評級的動態調整。聚焦業務激進擴張和關聯交易風險,對觸發相應閾值的機構,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對兩個及以上維度風險水平等級為高的公司,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同時,對存在六類重大風險情形的公司,直接將綜合風險水平認定為5級。
基于監管評級結果,監管部門將在日常監管基礎上,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并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等環節加強對評級結果的運用。
其中,對于對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可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措施。對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的公司,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差異化監管背后還將有助于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實現差異化經營。據悉,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個人身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于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