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2024全國兩會召開之際,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東亞銀行聯席行政總裁李民斌帶來了三份提案,涉及大灣區金融合作、外商投資的法治化、人口高質量發展等。
圍繞大灣區金融合作,他建議加強金融市場的全面健康發展,推動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數據流動方式,推動建設大灣區企業股權信息平臺。
圍繞外商投資營商環境,他建議不斷完善法律、政策層面的建設,切實重視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隊伍建設。
深化大灣區金融合作
2023年末,前海總體規劃、橫琴總體規劃、大灣區營商環境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等相繼發布,為粵港澳大灣區進一步發展指明方向。
李民斌指出,目前大灣區金融主要存在三大問題,一是金融市場發展有待全面恢復,大灣區需要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開放,在保持銀行業穩健發展的同時,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二是跨境數據流動效率有待提升,2022年和2023年,粵澳、深港跨境數據驗證平臺相繼上線或開始建設,但尚未全面覆蓋粵港澳三地;
三是跨境反洗錢相關的企業股權信息有待整合,目前境內企業的股權信息來源多樣,境外企業的股權信息很難獲取,且成本較高,對商業銀行跨境服務效率和服務能力造成較大影響。
對此,李民斌提出三方面建議。
一是加強金融市場的全面健康發展。
他建議探索更高水平的金融互聯互通,支持投資者跨境均衡配置。資本市場方面,搭建統一的投資產品信息庫,集中展示金融機構已經上架的各類基金、理財等投資產品,統一產品風險分類,為合格投資者提供及時、透明、標準化的產品信息。鼓勵更多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機構等在前海設立專營機構。發揮內地和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品類互補優勢,推動REITs納入互聯互通機制。銀行業方面,加大在綠色和可持續金融領域的合作。研究推出更多的綠色金融產品,共同吸納全球綠色資金。
二是推動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數據流動方式。
他建議在大灣區版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多元化跨境數據流通方式。首先,建設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大灣區跨境數據驗證平臺,將粵澳、深港跨境數據驗證平臺擴展至大灣區全域,便利個人和企業獲得、驗證其自身數據并完成跨境資產證明、跨境銀行開戶、跨境信用貸、跨境保險理賠等金融服務。其次,明確個人數據匿名化處理標準,個人數據匿名化處理后出境的,免除個人授權同意。初期可以在大灣區各地均有機構的銀行試點,再逐步擴展到其他金融機構。
三是推動建設大灣區企業股權信息平臺。
他建議通過該平臺接入境內和境外的數據來源,支持金融機構更加有效地識別跨境客戶身份,加強反洗錢能力,提升跨境服務能力。其中,境內數據來源可以包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啟信寶、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企業。境外數據來源可以包括香港金管局2022年10月推出的“商業數據通”,通過查詢境外信貸紀錄等相關信息,支持境內金融機構的信貸審批。同時,商業銀行通過該平臺集中查詢,也可以帶動降低查詢成本,并進而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加強建設外商投資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2023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專項外資政策。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努力讓中國在世界動蕩環境下,成為跨國投資的“穩定器”和“避風港”。
為此,李民斌認為,必須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必須在立法、司法上為中外投資者提供一體保護的清晰、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穩外資盤”必以“營商環境”為關鍵;“營商環境”建設必以“法治化”為核心。
李民斌指出,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制度面的開放程度仍需不斷深化。他表示,一流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必須建立在高水平的“制度型開放”基礎上。如果在規則、標準的層面與國際通行標準“對標不足”、缺乏“接口”、無法融入的話,既削弱對外資的吸引力,也會削弱自主制度創新的成效。故須重視國際規則、國際慣例于我國具體司法案例中的應用及統一性,識別相關規則、標準的對接空間。
二是治理面的執行水平仍需不斷提升。他表示,除了出臺全國統一的相關法律條文和政策規章,各地方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政策過程中,在治理層面還可能會面臨各種具體問題;地方性的限制措施或配套細則的更新滯后等,也可能會導致不平等現象,對外商投資信心造成影響。另外,不同地區個別司法判決有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不利于創造穩定的營商環境。
對此,李民斌提出三方面建議:
一是不斷完善法律、政策層面的建設。
他建議,落實平等保護、全面保護的要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穩定性。外資機構需要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游戲規則”。 應不斷加強外企權益的平等保障,尤其在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產權保護、爭端解決等重點領域,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公平限制措施,堅定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的國民待遇。另外,可考慮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統一信息共享和交流平臺,讓廣大外國投資者能夠及時掌握政策立法動態、實時統計數據,獲得政策解讀,以及參與調研反饋。
二是切實重視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
他建議,在處理涉外經濟糾紛的領域,除了賦予當事人平等法律地位外,要努力查明、正確理解相關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在保障司法主權不動搖的前提下,準確運用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在個案判決和裁定中,讓司法判例既體現國家意志,又體現國際水準。必要時,最高法院等司法部門可出臺更為細化、可操作的工作規范,指導地方司法機關具體落實。
三是加強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隊伍建設。
他建議,在涉外的情況,加強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必要時可以設立聯席會議機制解決突出問題。探索引入專業處理國際投資、經貿、金融糾紛的國際機構,為其提供展業便利,并學習借鑒其寶貴經驗。在與法律相關的跨境數據及資本流動、人員往來方面提供更大程度的便利。針對經貿、金融等專業領域,繼續深化建設多元化、國際化的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