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藥業2月25日公告,2月2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建華(被告)收到來自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材料。陳蘇(原告)請求法院裁決劉建華向陳蘇支付公司946.34萬股股票對應的款項3.66億元;請求法院裁決劉建華向陳蘇支付公司946.34萬股股票自2018年度至今尚未足額支付的分紅款。
據公告,根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中表示,1999年11月23日康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辰醫藥”)成立,2003年9月康辰醫藥出資400萬元作為股東之一(持股80%)設立北京康辰藥業有限公司(即公司的前身)。原告于2009年至2010年期間分別與王強、曹強簽訂受讓康辰醫藥合計10.2509%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中康辰醫藥8%股權與被告簽有股權代持協議。2011年6月康辰醫藥和公司的股權架構進行了調整,康辰醫藥向相關股東轉讓公司股權,被告成為公司的股東。2018年公司上市,據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將代其持有康辰醫藥股權,轉換為公司的股票946.34萬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5.9147%。
本次涉訴事項屬于公司股東的個人糾紛,公司認為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等方面均不會產生任何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