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查沁君
界面新聞編輯 | 宋佳楠
校外培訓監管進一步邁入法制化階段。
2月8日,教育部出臺《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首次擬將校外培訓整體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規的高度。
相較2023年9月教育部已頒布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擬以國務院令印發,條例層級更高,范圍更廣,更具基礎性。
談及文件出臺背景,教育部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稱,兩年多來,校外培訓秩序日漸規范,各地在校外培訓管理中奠定了實踐基礎。新的治理形勢下,需要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動依法治理,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共有20條,涉及準入門檻、從業人員、材料課程、招生、培訓時間、收費與財務監管等各方面,大體框架和內在精神與“雙減”一脈相承。
“實際上沒有太多新的內容,都是過去相關政策的一個表述。”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對界面教育分析稱,《征求意見稿》主要是想讓“雙減”能夠持續穩定地推進下去,并且在推進過程中,有一個效力相對較高的條例作為依據。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也認為,新條例是對以前相關政策規章進一步的制度化,形成法律文本,提高它的法律效力,以此促進校外培訓的規范發展。
在嚴格遵循立法程序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還給地方治理細化和創新留出空間。
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其中并未出現“雙減”意見中“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規定。
再比如,收費方面,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
但整體上,還須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校外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調控規模結構。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這也符合“雙減”提及的公益普惠、教育“去產業化”的核心要義。
同時,《征求意見稿》所體現的分類管理原則,給非學科類培訓和培訓之外的創新教育產品留出發展空間。例如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作為“雙減”中的唯一一個增項——校內課后服務也有所體現。
《征求意見稿》提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與以往政策相比,《征求意見稿》的監管對象增加了教研員,即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這是對地方經驗的總結,沈陽、鄭州等“雙減”試點地區均提出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是為了防止與課程教學、考試命題密切相關的教研人員,通過開展或參與校外培訓,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考試招生工作。
界面教育還發現,《征求意見稿》未提及關于高中學科培訓的監管。按照“雙減”指導文件,“高中階段參照(義務教育階段)執行”,但參照到何種程度,目前沒有具體文件可作為指引。
而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高中學科培訓機構允許登記為營利性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的高中學科培訓機構也可作為上市教育公司的資產。目前新東方(NYSE:EDU)、學大教育(000526.SZ)的最新業績中均有高中培訓的一份功勞。
“這次條例未提及高中學科培訓,那就意味著高中學科培訓是可以按照目前的模式來進行。”熊丙奇認為,該做法比較穩妥,也符合商業化的邏輯。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此前在接受界面教育釆訪時也表示,已經推進多年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戰略取得了顯著成果,為在義務教育階段實施“雙減”奠定了重要基礎,而高中階段在“十三五”才完成了初步普及,校際差異、區域差異很大。
因此,對于如何“參照”義務教育階段雙減有關規定,劉林建議,先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的試點,總結經驗基礎后再在全國范圍施行。
“將校外培訓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并不是對校外培訓的‘打壓’甚至‘取消’,而是將‘雙減’政策執行常態化。”熊丙奇對界面教育強調,此次條例明確了“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這一定位,鼓勵規范、有質量的培訓機構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