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見習記者 | 郁娟
針對碳市場建設和管理,中國出臺了更高級別的法規,從處罰力度到交易品種、地方碳市場管理,釋放了諸多長期信號。
2月4日晚,國務院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成為中國碳市場管理的最新上位法。根據國務院規定,《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條例》為構建高水平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機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提供堅強法律支撐。” 當日,司法部在官網發布的評論文章稱。該文章的作者為生態環境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
碳市場監管的立法層級提高,使得生態環境部對碳市場履約、數據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中的違約行為,有了更大的監管權限。
之前針對碳市場監管的最高法規是生態環境部部門頒發的規章。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馬愛民曾在界面新聞專訪中表示,按照生態環境部的部門規章,對企業違法行為處罰的上限一般是10萬,很難起到真正意義上的懲戒作用。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具有履約義務的企業如未及時履約,最高可以被責令停產整治。
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核查和報告中的造假行為,《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放企業最高可以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企業下一年度獲得的碳排放配額數量將減少50%以上。如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最高將被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取消業務從業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除經營主體外,《條例》還將違約責任精確到重點排放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在《條例》出臺前,生態環境部的部門規章規定,企業如未按時足額履約或有數據造假行為,最高僅被罰款三萬元。
生態環境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報告》顯示,第一個履約周期內全國0.5%、共178家重點排放企業未按時履約。
除提高對數據質量、企業履約的監管外,《條例》第六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并未提及增加期貨等交易品種。
由此,市場較為期待的碳配額期貨交易,預計在接下來一段時間內不會上線。
對于碳市場的參與主體類型,《條例》第七條則保留了未來的空間:“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nbsp;
全國碳市場建立后,此前七個省市建立的地方碳市場去向是什么?《條例》也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p>
此外,針對市場關注的“電-碳”聯動問題,《條例》第三十一條確立了原則:“重點排放單位消費非化石能源電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碳排放配額和溫室氣體排放量予以相應調整。”
對于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方法,《條例》第九條規定:“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p>
此外,《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但相較生態環境部此前出臺的部門規章,未具體規定CCER可以用于抵銷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