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12日向恒寶股份下發《關于對恒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交所對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董事長、總裁錢京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徐霄凌,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陳妹妹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恒寶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蘇恒寶智能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在恒寶股份前任董事長(已去世)洽談及決策下,自2016年12月起從事“特種通信物聯網業務”,2020年10月起不再從事該項業務,前期款項全部收回。該業務不具備商品購銷業務的商業實質,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要求,不應當對該項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恒寶股份將上述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6,066.97萬元,虛增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1.74%。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74,281.73萬元,虛增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43.95%。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939.50萬元,虛增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6.01%。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5,959.03萬元,虛增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66%。恒寶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相關規定。
恒寶股份董事長、總裁錢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相關規定,對恒寶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恒寶股份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徐霄凌,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陳妹妹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相關規定,對恒寶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