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陽戈
2023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最后時刻,興業銀行遭遇爆拉,幕后是誰已被查出,且相關方的名下證券賬戶被實施了限制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該紀律處分決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最為重要的是,根據上交所發布,該行為已被定義為“嚴重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違規情節嚴重”。
這“嚴重擾亂市場”的情形,是怎么出現的呢?
復盤12月29日的興業銀行,原本股價全天運行平穩,股價在0%上下橫向運行,但收盤前的集合競價階段,來自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賬戶以漲停價申報買入31筆,共1813.51萬股,成交1330.67萬股,金額21570.18萬元,成交量占收盤集合競價期間該股總成交量的99.99%,拉抬股價幅度達9.70%。
31筆都是漲停價申報,這也說明并不是什么“烏龍指”所為。之所以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有如此“決策”,根據梳理發現,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累計增持興業銀行5.59億股。截至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計持有興業銀行5.81億股,占比2.8%。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興業銀行累計跌幅11.95%,區間均價16.73元,2023年11月30日收盤價14.6元,以此估算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賬面浮虧在幾億到十幾億元。
根據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官網,該公司2022年的凈利潤也就11.42億元。2023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如此浮夸爆拉,至少可以令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面上好看一些。
上交所指出,上述交易行為以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大筆、連續、密集申報成交,構成《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下稱《交易規則》)第7.2條第(二)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下稱《主板監控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違反了《交易規則》第 1.4條、《主板監控細則》第三條等規定,嚴重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假若相關賬戶是在連續競價當中直接輸入漲停價買單,那多半會是廢單,這涉及到了“價格籠子”。
根據《交易規則》的3.3.14條,在連續競價階段是有現價申報的,應當符合:
-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 根據市場情況,交易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有了“價格籠子”,在連續競價交易中,想憑一張單子拉漲跌停已不再可能。但在集合競價階段,并無此限制。根據《交易規則》的3.3.15條,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
- (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 (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 根據市場情況,交易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對散戶來說,像2023年12月29日的興業銀行,出現的是一秒漲停,想賣出的散戶撮合了一個好價格,這對這批散戶來說影響并不大,一方面本身要賣另一方面賣的價格還高。但如若集合競價階段出現的是一秒跌停呢?這種影響無疑更大,而恰恰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
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這么一番操作,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同時應該關注的是,集合競價交易的相關規則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